性与爱: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能否构成离婚理由?

文 / 方圆律格
2019-02-18 04:01

性生活是夫妻和谐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少了这部分,就可能导致婚姻的无法继续。那么,性生活不和谐能否作为离婚的理由?

性与爱: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能否构成离婚理由?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院判定双方离婚的重要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并且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经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比如存在家暴、出轨,比如具有吸毒赌博恶习,比如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当然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性生活不和谐可能就在这“其他情形”之中。

在(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036号案件中,原、被告恋爱时均属大龄青年,经过一年多恋爱,才登记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已年满28周岁,而被告已年近34周岁;根据原、被告在本案中的陈述,以及原告的妇科检查处女膜未破裂的结论,能够得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睦的原因为原、被告从未有过夫妻性生活,而夫妻性生活在现代婚姻中属于完整爱情的部分,夫妻之间良好的性关系在增进夫妻的感情中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是维系婚姻生活的纽带,双方自结婚起至今已近两年间从未有过夫妻性生活,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不睦,直至夫妻感情破裂。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被告均属大龄青年,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再拖延下去,将会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和创伤,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在(2016)沪0112民初20011号案件中,原、被告婚后未能完成成功的性生活并为婚后孩子的生育经常发生争执,并导致分居。法院最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在(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91号案件中,原被告婚后不到一个月双方就因夫妻性生活问题发生矛盾,其中男方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无法进行正常的夫妻性生活,致使女方婚后仍然是处女;双方婚后仅存在一次性生活,由于其心理紧张从而导致性生活时间仅是两三分钟。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性与爱: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能否构成离婚理由?

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但很多情况下是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再加上夫妻感情薄弱,生活中的小事就会成为压倒骆驼的稻草。因此,法院会结合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认定感情是否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