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太痛苦,可以请求“安乐死”吗?医生这次讲了实话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傅达仁”这个人,他是台湾体育频道著名主持人,是篮球选手、教练、获得过金钟奖。
晚年时,八十多岁的傅达仁饱受胰脏癌的折磨,癌症治疗的过程中,身体每况愈下,他也曾坚持过,只是难敌病魔纠缠。在与家人的沟通倾诉中,傅达仁明确表示了自己想要“安乐死”的意愿:“痛不在你身上。我已经八十几岁了,我活够了。”
在生命最后的两年,傅达仁积极探访那些“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美国加州、荷兰、比利时……同时,他也在积极推动台湾“安乐死”合法化,只是没有成功。
直到生命尽头,傅达仁选择在瑞士完成自己的心愿。因为瑞士是唯一一个接受外国人执行“安乐死”的国家。而家人也从最初的反对到同意他的决定,尊重他的选择。
2018年6月,傅达仁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瑞士执行“安乐死”,分4次喝完药水,在儿子的怀里停止了呼吸。
今年2月24日,傅达仁的家人首次公开其“安乐死”的执行过程录像,在录像中,傅达仁被家人紧紧环绕着,对比家人的悲伤,他更显得轻松。
“再见,Farewell so long.(再见)”傅达仁举起药杯,面对镜头,微笑着与世界告别。
“无痛”是大众对“安乐死”最直接的想法。
傅达仁认为:“自杀是要烧炭,要上吊,是痛苦的。安乐死是你喝下一杯,安安静静地睡着,是无痛的。无痛才可以叫做安乐死。这也可以避免‘过度医疗’,不仅可以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也能减轻病人的痛苦。”
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安乐死的定义是:“对于现代医学无可挽救的逼近死亡的病人,医生在患者本人真诚委托的前提下,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可以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
从 1994 年起,我国每年都有代表提案“安乐死”合法化,在1997年召开的首次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支持,自此“安乐死”成为一股趋势。但多种复杂因素的综合结果,使我国目前还未通过安乐死合法化的任何提案。
“生如夏花之绚烂, 死如秋叶之静美”,随着人们对死亡的想法越来越透彻,在无法挽救的疾病、无法抵抗的痛苦面前,生存变得艰难,而“安乐死”无疑为患者带来一种新的解脱思路,但同时也让家属和医生陷入困境。
1986年,陕西一名普通职工王明成的母亲夏素文因肝硬化进入医院治疗,但因为病情危急,医院当日即开出病危通知书。随后的治疗中,夏素文饱受痛苦,喊叫想死。
王明成不忍看母亲受苦,于是向主治医生蒲连升提出用药物让母亲无痛苦的离开,蒲连升从最开始不同意但最终被说服,给病人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签字。
随后,因王明成大姐、二姐的控告,王明成和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逮捕,以“故意杀人”为罪名被起诉。
这便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此事轰动一时,而蒲连升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作为一个医生,尽我医生的职责,减轻病人的痛苦,何罪之有?”而他最终也因“剂量不致死”而被无罪释放。
但王明成的遭遇却颇有讽刺意味。2003年,王明成因为得了胃癌住进医院,饱受病痛折磨的他要求给自己实施“安乐死”,但由于国家没有立法,医院只能拒绝。7个月后,王明成在病痛中停止了呼吸。
他曾求医生为自己的母亲解脱,16年后,他为了自己再次提出请求,可是16年来“安乐死”依然没得到合法化,他只能在病痛中离开……
几十年来,“安乐死”的各类事件不断发生,立法却迟迟没有动静。
有学者认为,“安乐死”与“故意杀人”的界定问题是安乐死合法化道路上的一大阻碍。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王世洲教授说:“中国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迄今为止,中国的‘安乐死’案件全部都是以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的,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一般都被减轻处罚。”
我国法律对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都有做出积极的规定,但“死亡权”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安乐死”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是对“生存权”的剥夺,存在法律冲突。
而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很多晚期癌症患者需要家属尽心尽力地护理,但对抗癌症是长持久战,家属的耐心可能正在被一点一点消磨,如果同时看不到希望,家属就会产生“人财两空”的想法。
反对“安乐死”的人们认为,如果这个时候家属催生患者做出“安乐死”的要求,无疑是为教唆他人放弃生命的人群提供了绿色通道,严重违背道德。
另外,实施“安乐死”的主体一般是医生,这不仅要求医生有高超的技术水平,还需要高尚医德以及与患者之间的绝对信任。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正确实施安乐死的保障。
然而现今社会中,医生与患者之间并不能完全信任彼此,持反对意见者担心“安乐死”的合法化可能会产生医生滥用“安乐死”,来掩饰自身造成的医疗事故;医生也会担心,一旦为患者实施了“安乐死”,会不会“招致”医闹和诉讼。
虽然现在癌症已经成为“慢性病”,靠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能极大地提高生存率,但仍旧不能排除一些饱受病痛折磨的癌症晚期患者。
常有晚期癌症患者向医生提出要求实施“安乐死”,他们觉得自己熬不过去,“生不如死”;或是因病致贫,不想拖累家人等等,每位患者都曾想过放弃生命。
而小艾也时常在文章评论区看到大家对癌症晚期患者实施“安乐死”的支持态度,每个人面对生死抉择时考虑的问题不一样,所属的境况有差别,做出的选择也就不一样,这里无可指摘。
但有一个问题,大家或许没有注意到,“安乐死”实施对象的条件或者标准是什么呢?总不能每个人一提出这种请求,医院就给予实施吧?
针对这个问题,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如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列出了积极安乐死必须满足4个条件:一是病患遭受了无法忍受的肉体痛苦。二是病患已经濒临死亡。三是病患的病情无法治愈,在尝试了所有能够尝试的手段后,仍然找不到挽救生命或减轻其痛苦的治疗手段。四是病患本人清楚表达了放弃生命的愿望。
那么,如果在我国,该如何界定这个范围呢?
“安乐死”作为一个现实性问题,已经不再是局限于医学角度了,要考虑的也绝不仅仅是立法问题。对于晚期癌症这类不治之症患者,上述条件或许已经是“常态”,那么,他们是否可以提出“安乐死”,或是应该选择“安乐死”呢?小艾想,这个问题应该让大家来回答。而正视与争论,会让你对这个问题理解得更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