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不孕不育时,医生将精液注入女子下体,如何评价该行为?
细数我国《刑法》关于性侵类犯罪只有两个法条,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涉及的罪名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三个罪名。
【简要案情】王某结婚三年,一直想要生个小孩,却未能如愿。于是,便到处求医问药,走遍了大大小小医院,结果是男女双方身体上都没有问题。无奈,王某只能寻求所谓的老中医、老秘方。 2020年12月,她听说有个老中医特别厉害,只要看一次基本都能怀上,于是偷偷跑去见了这个医生,让医生一定要帮她怀上。 医生告诉他,只要在私密部位放置特殊的祖传药物,就可以怀上。于是,王某按照男医生的要求,躺在床上,脱掉了自己的衣服,然后男医生利用特殊的工具在她的下体活动,几分钟之后,她感觉有凉飕飕的东西放进去,估计就是冰冻的药物。不一会儿之后,男医生告诉她,已经治疗好了,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会有好的结果了。 回到家,王某感觉不对,下体有点疼痛,而且液体粘粘的,有点像精液。于是,和老公一起去公安机关报警,控告医生强奸了她。
本案在定性上存在争议,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谈谈看法,敬请讨论和指正。
医生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
手段行为是压制妇女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行为人通过手段行为,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来实现奸淫的目的行为。因此,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面关系,如果没有手段行为,只能说明该行为根本没有违背妇意志,不能将这样的行为评价为强奸行为。
本案中,医生假装给王某治病,对王某实施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但是,本案中,医生根本没有强奸行为,强奸从文义解释及人们观念上来说,应该是男女生殖器的接触,而本案中,医生将装有精液的针管插入王某下体,根本不是强奸行为,更谈不上奸淫了。因此,本案中,医生的行为难以评价为强奸行为。从另一角度来说,医生也没有强奸淫王某的目的,医生只不过通过此方式骗取王某治疗费的目的。因此,本案中,医生不构成强奸罪。
医生构成强制猥亵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也是侵犯他人性自主权的犯罪,本罪的手段行为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一样,都要求行为人通过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得被害人难以反抗,进而实施猥亵的目的行为。
要解决医生行为定性的前置性问题,首先要明确医生的行为是不是治疗行为?如果医生对王某实施的是治疗行为,则本案中,医生根本不存在犯罪的问题。将精液注入王某下体的行为,是未经王某同意的人工授精行为,根本不是治疗不孕不育的治疗行为,因此,医生假冒治病,未经王某同意将精液注入其下体的行为的目的是骗取王某的治疗费的诈骗行为。
关于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如果认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寻求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则本案中,医生将精液注入王某下体的行为是为了骗取王某治疗费的诈骗行为,没有寻求刺激满足性欲的主观动机,因此,医生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而是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强制猥亵妇女罪不需要有寻求刺激的主观动机,则本案中,医生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众所周知,强制猥亵妇女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权,无论医生基于什么动机,其行为只要侵犯了王某性的自主权,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如果要求强制猥亵妇女罪要有寻求刺激满足性欲的动机,有人为添加责任要件之嫌疑,不适当地缩小打击范围,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本文持此观点。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医生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罚。以上仅代表本文观点,如有不当敬请指正,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