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上私教课受伤?瀛台律师深度解析:谁担责!

文 / 智慧案件说一点号
2022-01-19 12:45

【案件回放】

马某爱好健身,其在小区附近的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该会员卡可以让马某在有效期内随时来到该健身房内使用健身器材并获得私教服务。某日,马某在健身后,让其私教黄某为其进行肌肉的放松和拉伸,然而就在私教帮助其放松的过程中,由于私教力度失准,操作失误,导致了马某胸部受伤和肋骨骨折的后果。后马某将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健身房辩称马某的损害后果是其自己造成,该健身房并不存在过错。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健身房和马某签订服务合同,马某作为消费者,故健身房对于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健身房所提供的服务造成马某受伤的后果,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要求健身房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马某和该健身房签订服务合同,后马某在接受私教拉伸放松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私教操作不当造成损害。但该健身教练是该健身房的员工,其在从事职务行为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且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程,故应由健身房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健身房进行健身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安全第一,切勿急于求成。而在接受服务时若收到损害,应当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