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犯罪是寻找替代性满足的象征,其本质是一种返祖表现

文 / 第一心理
2020-10-10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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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年12月,在意大利的帕维亚监狱内,监狱医生龙勃罗梭正在实施一项特殊的手术:他正在做一项尸体解剖,并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维莱拉尸体的头颅。

监狱医生勃罗梭发现,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出现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出现的位置完全一样。

勃罗梭经过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维莱拉凹陷处叫做蚯突(vermis)肥大,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使勃罗梭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至此被完全揭开了。

人之所以会犯罪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某些原始返祖特征,必然存在于我们某些人的身体当中并重新繁衍。

据此,勃罗梭提出了他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即:人类犯罪行为的本质,是一种返祖表现。

天生犯罪人理论

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1835-1909)认为,人类犯罪行为的本质,是一种返祖现象。造成返祖现象出现的原因,是因为人的基因控制系统出现了缺陷和问题。

当一个人从胚胎到长大后的发育,都是由基因在控制,包括每个器官、每种组织什么时候开始成长发育,什么时候停止生长发育等等。

人体基因控制生长的这个过程极为复杂精确,正是因为这种精确,才使整个人体保持着正常形态。

根据这一理论,龙勃罗梭总结出了一套识别方式,他认为具有返祖现象(atavism )的犯罪分子一般会呈现出如下表征。

外貌特征——

  • 头部硕大
  • 脑半球发育不平衡
  • 左右脸部不对称;颚部及颧骨发展过度,上颚呈现变形状态
  • 眼睛有缺陷并呈现异状
  • 耳朵大小不寻常,类似非洲的黑猩猩
  • 鼻梁扭曲,向上或呈鹰钩状
  • 嘴唇肥大并突出
  • 下巴退缩、过长过短或扁平,类似无尾猿
  • 胸膛的肋骨过多或过少;有多余的乳头;骨盆与正常人差异极大
  • 手臂过长,有多余的手指与脚趾
  • 头发变形 有众多、早熟的皱纹
  • 有纹身的习惯(克雷奇默的体型说)

精神特征——

丧失痛觉,视力非常敏锐,男女性别特征极其不明显,日常极其懒惰,日常待人接物缺乏羞耻感和怜悯心,具有病态虚荣心和易被激怒特质。

非常迷信,特别喜欢纹身,习惯于用手势表达自己的意图。

任何一种学说,往往都会因为时代、科学发展而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烙印,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历史局限性。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发表,立刻遭到各方面抨击与反对。

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919)在长达12年的一项研究计划中都在论证龙勃罗梭的理论,他根据龙勃罗梭所说的96种特征,专门去考察了3000名以上的罪犯,对他们进行1500次的观察,同时还进行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

最后格林在研计划的结论中指出:

事实上,无论从测量还是犯罪人身体方面的异常而言,我们的必然结论都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

对于任何学说和理论,人的正确态度是:既不可全盘套用,也不可全盘否定。

龙勃罗梭关于遗传决定犯罪的理论现在看来很原始单一,但作为一个有着严谨探索态度的科学家来说,他能抽象思考人类,并抨击一直以来的“理性可以自由支配意志”的刑法理论,并给予冲击性影响,让人不得不佩服他的探索精神。

而当天生犯罪人论受到广泛批判后,龙勃罗梭对自己的理论再度修正,最终形成犯罪原因综合论,从这点上说龙勃罗梭不愧为一个严肃的科学家。

他用自然科学方法去研究犯罪原因的探索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

犯罪学家与心理学家关于犯罪原因的其他观点与理论

除此之外,美国生物学家、犯罪学家谢尔顿针对人的犯罪行为提出过一个观点:脑外伤会促成犯罪行为。

如果人的大脑遭遇脑外伤,将引发脑功能失常,并出现人格异常,从而加剧犯罪的可能性。

最著名的事例为:1945年,30岁的Raymond Fernandez在乘船旅行时,一个装货口盖将他的头顶撞伤。当他醒来时,出现了非常明显的人格转变——他由之前的谦虚有礼,变得喜好与人争辩,容易发怒并对自己的性格脾气十分难以控制。

并且,在接下來的几年里,他在女友Martha Beck的帮助下,两人共同谋杀了17位妇女。

针对人类的犯罪行为,另一位犯罪学派研究者铃木芳正(日)则提出了血型说。他认为,人会犯罪与其先天身体素质包括血型等有非常密切的关联。

铃木进一步阐释说,人之所以会犯罪,包括血型等个体生理素质的先天性优良劣等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但不会起到唯一的、决定性作用。

犯罪分子之所以有犯罪行为,不能仅靠个体生理素质来决断,而要通过对个体的综合考察,才能获得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客观结论。

奥地利精神医学家,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弗洛伊德(1856-1939)对犯罪行为也曾提出过看法和观点。

他认为,一个人具有本我、自我、超我三个维度,当本我、自我、超我在发展过程中不平衡,那么就有可能会导致犯罪结果。

例如当一个人的超我过度发展后,就会与本我、自我发生冲突,试图冲撞本我和自我的封锁(人在社会中习得的秩序感、道德观、法制意识、风俗习俗心理约束等),从而引发罪恶感和犯罪未成行的焦虑感,当这种罪恶感和焦虑感一再堆积,最终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根据犯罪心理学家的研究结论,具备反社会人格的罪犯通常都有过童年心理创伤。

心理学家解释说,当一个人在原生家庭中自然生长,习得健康良好的家庭社交关系和习惯后,会在一定程度上完全覆盖和阻止人类的犯罪返祖状态。

原生家庭的自然生长关系,往往就决定了一个人的心理健康状态与程度。然而,这只是其中一个推论,不能一概而全。

大多数人的人生的悲剧其实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心理问题进而产生犯罪行为,还会有社会、环境等外部原因。

而反社会人格的犯罪行为揭示的是这样一个道理:我们的人生之所以最后陷入困境,是因为大多数人总是想否认自己人生的悲剧性现实——人们往往对自己有超出常态的认可和理解,人人都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然而现实情况却往往完全相反。

因此人会陷入悖论中,再加上童年时期心理创伤的淤积,和外环境的刺激,犯罪行为就会在如此深厚的心理积淀背景下完全爆发出来。

而反过来,假若一个人从开始就能明白自身存在的卑微性和渺小感,能懂得与明白这个客观事实,懂得接受现状并安于现状、认真生活,其心灵所享有的自由度就越高,心理状态和行为也就越健康良好。

阿德勒(1870—1937) 奥地利精神病学家认为, 犯罪分子的各种活动和态度,很大程度上都在表现出一种状态:总是挣扎着想成为最优越的,总是想要解决问题,总想克服所面临的困难(这原本与大多数人的生活理想和思维状态相同)。

但是犯罪分子在想要优越、想解决问题和克服困难方面,处理方式与别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的追求方向出现了错误。

当他追求这些原本十分正常的东西时,他完全不去理会社会准则和道德、法律约束,完全不关心他的社会同胞在这方面有哪些权利需要维护,因此他的“正常”追求过程,就全然建立在伤害社会与毁灭他人的基础之上,并且,他往往对此毫不知情。

在犯罪学专家们看来,认知偏差或犯罪行为本身,都是一种返祖式的神经性行为(Neurotic Behavior),认知偏差或犯罪行为是基因系统缺陷的结果。

当人出现犯罪行为,其本质上表明这个人是自然发育过程中的问题产品。

而更多社会学研究被引入犯罪学研究之后,人们也逐渐意识到,基因缺陷导致的返祖这一理论尚不能完全能解释人的犯罪行为,仍需要大量的社会学、心理学参考,才能将犯罪行为大致寻出缘由。

从人格成长角度来说,犯罪往往是寻找替代性满足的一种象征,而这种以寻找满足感为前提的犯罪,不一定就跟基因缺陷导致的返祖相关,而应从人类潜意识心理活动说明犯罪原因,或尝试从人格结构的角度,去解释犯罪行为。

人的犯罪行为除了是自身各种问题的呈现之外,其实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犯罪行为往往来自人的心理冲突、情绪堆积、安全感丧失、能力弱、自卑以及潜在的原生家庭问题,当犯罪行为被实施,也意味着这些问题得以暴露和在一定程度上的宣泄。

当这些问题得以暴露,也就意味着全社会都应在溃烂流脓之后反思。

因此,一个人的外在犯罪行为,反应的往往是人类群居生活出现的系统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发生,未来如何应对或预防,值得深思与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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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神奇小小

第一心理主笔团 | 一群喜欢仰望星空的年轻人

参考资料:[1] Phillip L. rice. Trans. Shi Lin et al. Stress and health. Beijing: China Light Industry Press, 2000

[2]La Guardia, J. G. (2009). Developing who I am: A self-determination theory approach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healthy identities. Educational Psychologist, 44(2), 90-104.

[3] Satterthwaite TD, et al. (2014) Impact of puberty on the evolution of cerebral per- fusion during adolescence. Proc Natl Acad Sci USA 111:8643–8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