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文 / 沈阳公共频道
2017-09-29 20:07

最近,刀姐听说一个事,这事最近可是在网络上引起了大家的一顿议论啊。原本现在的女士不都抱怨工作难找嘛,用人单位宁可要一个大专的男生也不要一个研究生学历的女生,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女生要生孩子,生完了孩子又生二胎,每一胎又要休产假又要领保险,从用人成本上考虑当然不愿意要女职工。不过今天刀姐说的这个事可谓是为众多女员工出了气,说一个女职工隐瞒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成功入职,生完了孩子就解约,单位还拿这个人没有办法。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这件事发生在宁波,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招聘,一名女职工就前来到这家互联网公司应聘。面试的时候,公司HR一看,这来应聘的可是适龄女青年啊,那可得问问婚否以及是否打算马上生育啊!结果这位应聘者拍着胸脯说,自己刚从外地来宁波,并没有结婚,短期也不打算结婚。公司HR一看,这个可以啊,各方面条件都合适,又不存在生孩子的问题,当然就被录用了。随后这位应聘者就跟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说到这,刀姐要替这家公司问问律师,像这位女职工这种情况,公司真的就没有办法吗?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律师 薛昕坪

在怀孕初期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后才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并不能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法律并未规定怀孕的妇女不能工作,是否怀孕与找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也根本无权过问,是否怀孕属于个人隐私;是否可以休产假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也没有关系,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位女职工的做法没有可指责的地方。但是有孕在身不是万能的挡箭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上六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可见,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也不会支持孕妇。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其实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会在面试的时候问到女性求职者这样的问题,有的甚至还要对是否结婚是否生育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干脆与女性求职者签订合同,要求求职者在几年之内不得怀孕或者要求求职者按照公司要求的时间段来怀孕生子。刀姐就想问问,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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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薛昕坪

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并不合法。《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了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法律上,单位对员工入职前的背景调查,要求是跟员工的工作、跟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关系的事项,跟是否怀孕这件事情是没有关系的。虽然在实践当中很多单位都在查,但是大量的司法判决表明,即便最后证实员工在怀孕这件事上确有欺瞒行为,也会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因为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调查这件事情,所以查了也无效。也就是说,员工“隐婚”、“隐孕”在法律上并没有违反纪律或者承诺,是否已婚已育都是员工的隐私,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一段时间内不得怀孕是违法的。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其实这个问题,全世界各国的女性都面临同样的问题,日本的法律规定,不得以员工怀孕为由对其解雇,但是因为孕妇的身体状况有些工作无法完成,有的公司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劝怀孕的员工辞职。而法国则规定是否怀孕是员工的隐私,用人单位无权过问。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要刀姐说,其实女性生育是大自然安排的角色,从另一个角度说,女性身上承载着抚育下一代的重要任务。对于现代职场女性来说,生育与工作多少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刀姐觉得这个矛盾也并非不能调节,单单由企业来承担女员工生育的负担对于企业来说的确是过重,但是只要把企业的负担分担到全社会,分担给社会保险就很大程度的化解目前“隐孕入职”的困境。

入职三天宣布怀孕,“隐孕入职”企业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刀姐相信,“隐孕入职”并不是某个企业和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问题,随着二胎政策放开等生育政策的变化,这个问题也会在不久的将来通过相关制度得到完善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