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又一例头孢曲松钠过敏死亡,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摘要】被告人许某某未对罗某进行过敏试验,向罗某注射头孢曲松钠1支,病人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接诊患者罗某后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开具处方,进行使用,违反医疗常规,对罗某未作敏试而直接对其注射药物,造成了被害人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许某某犯医疗事故罪,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皮试,头孢曲松钠,药物过敏,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6年6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原系x县卫生站医生。2015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地点位于x县卫生站,有效期五年。2018年11月28日11时40分左右,罗某(1945年9月13日出生)因身体不适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该卫生站就诊。
被告人许某某接诊诊断患者罗某为支气管哮喘、肺炎。被告人许某某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罗某进行过敏试验,向罗某注射头孢曲松钠1支(1克),地塞米松5毫克、0.2%利多卡因4毫升。
几分钟后,罗某即出现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等过敏反应,被告人许某某即掐罗某人中穴位及食指与大拇指之间的穴位进行抢救。罗某的亲属即拨打120呼救,约10分钟左右,急救医生赶到后对罗某诊断为抢救无效已死亡。被告人许某某未离开现场,并与被害人的亲属协商赔偿事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二.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医疗事故罪,证据不足,请求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无罪。x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书仅鉴定被害人罗某死亡原因符合过敏性休克,没有鉴定是何种物质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不能完全排除与许某某的诊疗无关的其他物质、原因引发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可能。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x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中认为,头孢抗生素药物是否作敏试存在争议,被告人许某某仅违反了临床上的“约定成俗的行规”,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没有使用头孢抗生素药物必须作敏试的规定。即使被告人许某某未给罗某作敏试而注射了头孢曲松钠导致罗某过敏性休克死亡也没有违反国家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三.鉴定意见
经x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学鉴定:罗某的死亡原因符合过敏性休克。x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x县卫生站)应对患者罗某死亡承担主要责任。经x司法鉴定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1、x县卫生站(许某某)在对罗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病情诊断不明确、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未尽到治疗义务、未尽到与其水平相符的一般注意义务,病历资料书写不规范等过错。2、x县卫生站(许某某)在对罗某过错诊疗行为系罗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建议过错参与度为75-85%。
四.案情分析
被告人许某某接诊患者罗某后未按国家相关规定,不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中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进行使用,违反医疗常规,对罗某未作敏试而直接对其注射药物,致罗某被注射药物后即在就诊处出现了咳嗽、哮喘、出大汗、气喘症状等过敏反应。
案发当天,患者罗某与其丈夫步行到被告人许某某处就诊,仅有感冒、支气管炎等症状,没有其他过敏反应症状。可以排除罗某系其他物质引发的过敏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许某某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罗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的相关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客观真实,对罗某的死亡原因作出了认定。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性,依法应当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五.庭审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执业医生,在对患者罗某实施诊疗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及诊疗规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罗某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构成医疗事故罪。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后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许某某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愿意赔偿被害方损失、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予以量刑。
另查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人许某某向被害人罗某的家属赔礼道歉,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人许某某按赔偿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六.法院判决
被告人许某某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