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堂:行人违章追究刑责是开错了药方

文 / 法律学堂的自留地
2019-12-11 16:09

看到这样的新闻,第一反应让我想起了2009年那句雷人的官话,“你到底是替谁说话?”李帅律师当然是替机动车主说话。当然,这也符合其“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特征。但李律师的上书内容恰似“李杜文章万古传,至今已觉不新鲜”,这不由让我们想起了10年前的那场“撞了白撞”之争。

1999年11月沈阳市出台政府令,在全国首次明确规定五种交通事故行人负全责,行人违章被撞司机不负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司机都说好;“行人”则普遍反对,有的甚至气愤地说:“这不等于可随便杀人?”当月18日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连续两天对沈阳这一老百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规定,展开说“法”,回答了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但争议并没有随着话题的平息而解决。

时间到了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似乎有盖棺定论之意。但事实并非如此,该法从2003年10月通过以来,就饱受争议。舆论围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再次发力,认为是对机动车一方极大的不公平。

恰恰值此之机,发生了“因行人违章被撞致死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案”。

死者曹志秀系四川省通江县文峰乡在京农民工。2004年5月9日晚,曹志秀夫妇去探望居住在北京右安门外开阳里的朋友。20时55分左右,曹志秀步行由北向南进入二环主路横过机动车道时,恰有公司员工刘寰驾驶奥拓车由东向西在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内行驶。在刘寰采取制动措施过程中,小轿车前部撞到曹志秀身体左侧,曹倒在小轿车机器盖上撞碎前挡风玻璃并翻滚过驾驶室顶盖后摔倒在车后,造成曹志秀当场死亡,小轿车受损。北京二环主路是绝对严禁行人进入的,而驾驶奥拓车的车主也绝非真正意义上的富人(强势群体)。因此,该案再经央视《今日说法》节目的传播,引发民众的强烈关注。

利益纷争之下,4年之后的2008年5月1日,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76条进行了修改。对一部实施仅仅4年的法律中的一个条文进行修改,史上绝无仅有,也说明了原道交法第76条受到了相当大的压力。修改后的条文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至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从原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过错责任原则”转化,加重了行人的责任,减轻了车主的责任。这再次说明了那句经典结论:法律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博弈的结果。

但此次道交法76条的修改,仍然难说是车主一方的绝对胜利。因为在实践中只要发生比较严重的车祸,机动车一方很难是完全没有过错的,最常见就是超速,其次是那些使用年限较长的机动车其制动器、转向器、灯光等往往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机动车一方不可能只承担10%以下的赔偿责任。

事实正是如此,我们看到本案中李律师所代理的车主方“饮酒驾驶,所驾摩托车也是违规二手车”,因此死者不但搭上一条命,有时还要赔偿违章的行为经济损失。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李律师才要上书对行人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追究刑事责任就能解决上述问题吗?答案当然值得商榷。一方面违章的行人不是不知道其行为违章,但有侥幸心理抄近路,这与醉酒驾驶者的心态并无二异。从最高法院的观点,从成都孙伟铭、佛山黎景全案可以看出对醉酒产生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一般此类犯罪是较轻的,特别是不适用死刑;另一方面,对弱者动辄适用刑罚有违法律的公正与善良。费孝通先生说,乡下人在城里人眼睛里是“愚”的。乡下人没见过城里的世面,因之而不明白怎样应付汽车,那是知识问题,不是智力问题,正等于城里人到了乡下,连狗都不会赶一般。大部分行人确实难理解违章的危害之大。笔者小时侯生长于农村,1980年代,农村开始通电。印象中每年村里都有人因触电死亡。那时候的“电老虎”很大意义上即指此,而不是今日意义上的的电力企业霸权。近些年,随着电力安全知识普及、特别是电力安全保障设施的普遍适用,绝少听说过此类事故(故意自杀的除外);更重要的是此类责任往往以严重事故后果为定罪标准,而违章行人往往在其中受到重伤甚至死亡,这样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缺少可能性。

我们必须要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有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是无能为力、爱莫能助的,我们不能希冀她像仙女手中的魔棒,只要轻轻一挥,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就我看来,解决行人违章问题,不能靠“严刑酷法”,只能是一靠教育二靠提高素质三靠技术手段的改进。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