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着健身教练跳操意外骨折,向健身场所索赔14万元,法律支持吗?

文 / 律视微言
2019-04-28 15:19

近年来,由于人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向公共场所管理者索赔的案件越来越多。比如北京大妈在菜市场踩到烂香蕉,向菜市场索赔;大树从天而降砸中小轿车,车主向物业公司索赔;酒店感应门将老太推倒,家属向酒店索赔等等。一般情况,公共场所管理者都会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赔偿份额从20%-100%不等。之所以份额不同,是根据受害者本身存在多少过错而定。我们本期分享的是,因在健身房跳操受伤,向健身房索赔,结果会怎样?

跟着健身教练跳操意外骨折,向健身场所索赔14万元,法律支持吗?

现代年轻人都喜欢健身,健身带来的好处不仅是可以塑造好身材,更重要的是可以调节工作和生活上的压力,改善心理状态,恢复精力。刘某像往常一样去江津区某健身房上有氧健身操课。

当晚20时许,刘某在跟随健身教练跳健身操时不慎摔倒受伤,即刻被送往江津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及左腓骨上段骨折。

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属十级伤残。健身房支付给刘某2000元后,没有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刘某认为,自己在健身房上课受伤,健身房是有责任的。2000元不足以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要求健身房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健身房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跳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摔倒、绊脚、扭脚等风险具有相当的认知和注意义务,是刘某自己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

跟着健身教练跳操意外骨折,向健身场所索赔14万元,法律支持吗?

《侵权责任法》最常用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有过错,才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公共管理场所,因其特殊的性质,法律赋予了他们更多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公共管理场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发生损害的时候,只有证明其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责任。一定程度上,证明不存在过错比较困难,除非证明损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为之。

公共管理场所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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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

1、 健身房作为提供健身服务的专业公司,其应当具备专业的健身场所、器材以及人员(教练)。

2、 对于应如何使用每一个健身器材,以及如何进行每一个健身项目均应做出明示的指导。

3、 对于危险动作或者危险行为应给予明确的告知及警示。

本案,刘某是在跳健身操时不慎摔倒受伤。健身操应是在专业人员的带领下进行,一般情况,跳操之前会做一些准备活动,防止扭伤、拉伤等风险。而在教的过程中,健身教练也应对危险动作进行提醒。本案的健身房,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在跳操开始前,履行提醒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刘某受伤更多是因其自身不慎导致。根据一般生活常识,人在蹦蹦跳跳过程中,很容易发生绊脚、扭脚等行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跳操过程中的风险有一定的预知,本人更应该小心谨慎。最终导致摔倒受伤,自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健身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在其健身的人员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做出说明或警示。但该健身房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未在事发前对刘某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合理的安全提醒义务,故健身房依法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于跳操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摔倒、绊脚、扭脚等风险具有相当的认知和注意义务,其未尽到自身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减轻健身房的赔偿责任。

综合具体案情,江津法院最终判决,酌情由江津某健身房承担刘某损失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刘某自行承担。

虽然健身有诸多好处,大家也要自己多加注意,避免在运动过程中受伤。我们在此也提醒像健身房一样的公共管理场所,千万别忽视你们的安全保障义务,尽可能多做一些安全警示标志,多提醒,多告知,并留下视频及书面证据。否则,很容易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