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健身小姐健身房成“老赖”续:法院判实际经营者返还会员费
2018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执行案件,涉案金额52万余元,而该俱乐部负责人曾是中国第一位亚洲健身小姐程丹彤。后石景山法院将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纳入失信名单。但程丹彤却表示,她早在2014年便已将丹彤健身俱乐部转给了顾某,双方也因为存在纠纷,互相起诉到法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日前,石景山法院已经对顾某与丹彤健身俱乐部的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顾某与丹彤健身俱乐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顾某返还丹彤健身俱乐部会员服务费79920元。
亚洲健身小姐名下健身俱乐部成“老赖”
程丹彤是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负责人,毕业于北京体育大学,19岁开始在全国大学生健美操比赛中三次蝉联冠军。后获得第二届中国健身小姐冠军。2001年、2 002年在亚洲健身小姐大赛夺冠,是我国第一位亚洲健身小姐。
2018年,石景山法院受理涉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执行案件共计19件,其中18件为涉及健身会员要求退还会费,涉案金额52万余元。后会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北京秋彤健身顾问有限公司丹彤健身俱乐部纳入失信名单。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因丹彤健身俱乐部与顾某存在纠纷,顾某将丹彤俱乐部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丹彤俱乐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丹彤俱乐部则提起反诉,要求顾某返还会员服务费79920元。日前,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石景山法院已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程丹彤称俱乐部2014年已签协议转让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顾某与丹彤健身俱乐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该协议股权仅指丹彤健身俱乐部向顾某转让丹彤健身俱乐部(海特店)的股权,丹彤健身俱乐部不得干预顾某的经营活动……此外,协议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与分红条款。
合同签订以后,顾某实际参与丹彤俱乐部的经营,但对于在经营期间的会员服务费的收取主体,双方持有异议,顾某认可其收取了部分费用,但是在丹彤俱乐部的收据上加盖有北京秋彤公司的公章,他认为这可以说明秋彤公司也收取了部分费用,同时他还认为,当收取费用需要北京秋彤公司开票或者需要通过公司账户时,相关费用实际由北京秋彤公司收取。
对此,丹彤健身俱乐部表示不认可,在庭审中称,丹彤俱乐部没有法人资格,顾某为经营俱乐部,由秋彤公司原财务人员将相关账册事先盖好印章后,交给顾某使用,同时,丹彤俱乐部提交的2014年11月到2016年12月秋彤公司的存款明细账单、2016年秋彤健身顾问公司纳税申报表和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证明秋彤公司并没有收取丹彤俱乐部的会员服务费。
后因丹彤俱乐部经营问题,陆续有会员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服务费,2017年6月,为履行生效裁判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北京秋彤公司原财务人员向北京一中院汇款79920元。
法院判决转让协议解除 顾某返还会员服务费
石景山法院认为,丹彤俱乐部以自己的名义与顾某签订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能够认定双方达成了真实合意,合同中的股权转让条款中明确约定转让标的为丹彤俱乐部股权,不包括其他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是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因此不存在分公司股权的法律概念,该条款约定内容不能履行,因此双方转让、受让分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相关股权转让条款应予解除。
经查,丹彤俱乐部因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已经被出租人收回,现已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且相关员工也已经遣散,涉案合同其他条款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应一并解除。经查,相关会费均系顾某参与经营期间发生,根据合同约定,顾某一方“享有账目独立核算权。丹彤俱乐部不承担任何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庭审中,顾某也认可合同签订后,由其实际管理丹彤俱乐部的经营活动。
综合合同对会员费用收取的约定,丹彤俱乐部在争议期间的实际经营情况等其他在案证据,法院认为,顾某一方应对会员费用收取费用负有举证责任,现顾某不能对此举证,因此法院推定顾某收取了相应费用。丹彤俱乐部在另案诉讼中负担了相关费用,顾某应当负有返还义务。
最终,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顾某与丹彤健身俱乐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解除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顾某返还丹彤健身俱乐部会员服务费79920元。
程丹彤表示,这次判决下来后,顾某需要把之前公司垫付的那部分会员费用补回, 因为俱乐部账上没有钱,他们会选择先垫上,然后向顾某追讨。“这个事情从发生到现在,让我觉得以后再签转让合同一定要非常谨慎,转让合同千万不要考虑人情,要依照法律程序执行,否则可能会出现严重侵害自身权益的事情。”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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