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观察】生命的质量和长短哪个更重要?
日前,国家卫健委网站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956号《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将继续广泛听取有关专家及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深入研究相关工作。
卫健委关于“尊严死”的立法答复,在网络上掀起了热烈讨论。不少网友表示,“尊严死”能为终末期的病人减少痛苦,提供体面离去的机会,是文明社会的进步,在不久的将来,“尊严死”的立法应该会落地。
“尊严死”不同于安乐死,它是一种在病人终末期时,不做过分的治疗来延续自己的生命,而是用安宁缓和的方式给病人以临终关怀直至病人自然死亡。“尊严死”也通常被称为“消极安乐死”,与“安乐死”最大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自然死亡,一个是人为死亡。
遵从自然,通达知命,健康是生命的本义,质量是生命的意义。人活着的目的不只是维持生命的存在,更是在生活中实现自我价值与人生意义。强行使用外力来延续生命的痛苦,就病人而言,痛苦是双重的,不仅是医疗外力带来肉体的疼痛,还包括身不由己的喟叹与拖累家人的不忍。允许病人自愿的选择“尊严死”对于生命而言或许也是理性思考和选择。
在重大疾病面前,我们还必须看到家庭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散尽家资后却只换来家人短短几个月的痛苦,这对将来还需要活着的人而言又是多大痛苦?不仅如此,强行延长终末期患者的生命对于医院的投入与资源又何尝不是一种浪费?如果患者不想再“痛苦”地生存下去,有选择“尊严死”的权利和机会,他或许会更加解脱。
当然,尽管“尊严死”的落地会为终末期患者带来种种好处,但不能盲目追求,面对法律,不能只以善良的角度来做为假设的前提,人性的幽暗也是立法者所不能忽视的。“尊严死”一旦和利益产生关系,它将彻底的成为反伦理、反道德,比谋杀还可耻的行为。比如,家属为了为节省财力、节省时间、减少自身麻烦,能救治而不去救治,用亲情裹挟患者选择“尊严死”,从而导致患者过早地离开人世,那么尊严又从何谈起呢?
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生命的意义不仅在于存在,更是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我们不能决定自己的出生,但在无可奈何的死亡面前,希望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这种选择不是对生命的放弃,而是书写生命篇章中的最后一个句号。(文/大公湖南 黄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