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须知”

文 / 大话石家庄
2017-07-09 05:44

日前,石家庄市人社局印发《石家庄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须知”》,对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档案接收对象和范围等服务内容进行公开公布,并将办事流程图在该局门户网站发布,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服务对象发放宣传册、明白纸。

今年以来,石家庄市人社局为方便流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业务,全面梳理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办理流程,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七类21项取消收费规定,对缺少材料的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取消办理档案流动审批、转正定级等手续,个人办理业务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档案业务办理更加便利、快捷。

为使新流程、新办法尽快惠及所有流动人员,石家庄市人社局整理印制《石家庄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须知”》向社会公开,并启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建设,开通试运行流动人员档案业务网上查询、办理等项目,预计年底可完成市本级查询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人事代理信息化。

石家庄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十须知”

1

档案管理部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

2

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3

取消档案保管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4

取消档案转正定级手续。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5

取消档案调资手续。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

6

取消档案流动审批。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时,可凭接收机构开具的调档函直接转递,不再办理流动审批手续。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7

禁止强行清退档案。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干部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8

档案接收对象和范围。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9

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的档案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得以缺少材料为由拒收档案。相关机构办理流动人员社保、退休等手续时,可由本人提供其他材料作为佐证,不得以档案缺少材料为由设置障碍,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10

畅通档案转递渠道。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