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副局长雷正龙解读《健康中国行动》对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要求

文 / 贤者之家
2019-07-25 12:13

“强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综合管理服务。”在7月23日召开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健委”)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疾控局副局长雷正龙解读了日前发布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中对心理健康促进行动的要求:“借鉴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联合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登记报告、救治救助、康复服务等工作。”

雷正龙指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是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现在的管理状况越来越好,但确实也存在一些问题,社会对严重精神障碍的认识,包括家属、患者本身对疾病的认识还不够,导致有些患者和家属不遵医嘱,(患者)状况好一点就随便停药了,因此有些患者容易复发,所以要提高“三率”——登记报告率、治疗率、规范管理率。

北京回龙观医院院长、主任医师杨甫德补充说,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一定是综合的、长程的,甚至少数患者需要终身治疗,所以不能仅仅满足于医疗机构的救治,一定需要加强社区的防治。“现在国家层面主要强调三级防治网络建设,在这个网络体系下,还应该有亚急性残留症状的患者能够在二级医疗机构进行短期的住院处理,随后回到社区,而不是直接回到家庭。”杨甫德说。

杨甫德表示:“社区防治网络强调在社区设立适合康复患者的各种机构,比如康复公寓、治疗旅店、患者俱乐部、集体公寓、庇护工厂等社区康复机构,而且应该按照社区和人口的分布密度以及本社区的患者人数来确定相应的机构建设,这部分我们叫网底。现在,虽然还不完全能做到可及性和便利性,但是国家已经在加强社区防治和康复机构的建设,经过康复功能的训练和相应的生活指导,人际关系技巧的建立,部分患者可以回到家庭,回到工作岗位、学习岗位上去。”

山东这6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报销不低于70%

7月3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8月1日起,山东这6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报销不低于70%,扶贫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

6种严重精神障碍将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

记者了解到,《通知》明确了保障范围。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精神疾病。

严重精神障碍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

通知还要求各市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线,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0元。对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有条件的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费用,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政策支付。降低并统一了“0起付线”政策,较大幅度提高了报销待遇水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将会有较大幅度下降。

据介绍,之前,严重精神障碍虽已纳入医保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但地市间保障水平差异较大,起付线各市在0-1000元之间,全省平均为400-500元;报销比例个别市不足50%,全省平均为58%;最高支付限额有的市只有3000元。

记者了解到,接下来,山东省将对扶贫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其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6000元降低至5000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5%补偿,取消其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根据新政策,分段报销比例均提高10个百分点,原定50万元的封顶线也取消了。

此外,山东省相关部门还将做好政策衔接。要求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对于居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对于职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各市规定支付。

据悉,此类疾病还将实行定点救治。要求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定点救治,各市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机构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为保障患者用药,进一步完善适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按病种或按人头定额等方式支付,并根据基金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门诊和住院定额标准。

另外,要求简化严重精神障碍门诊慢性病审批程序,减少证明材料,实行随时申报办理。优化医保结算服务,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待遇实行“一站式”结算。

作为临床概念,精神障碍一词含义广泛,界限模煳。较轻者如人格障碍及神经症同正常心理通常只有量的差别,而某些不符合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如同性恋、反抗社会规范的人格障碍以及药物依赖是否应视为精神障碍,一直存在争议。但由司法角度来看,精神障碍的定义关系到病人强迫收检问题以及判定涉法当事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非常重要。在一般司法条文中,精神障碍的定义较严格,一般只重视那些思维或情感有严重障碍而对其行为性质、意义及其后果失去认识和判断能力,对行为表现失去控制能力的情况。

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内科疾病,诊断主要依靠症候群及病程的识别。几类最常见的精神障碍并无器质性病理基础,也未找到特异性病因。所谓器质性精神障碍虽有器质基础,但它实为相应器质性疾病的症状的一部分,并非独立实体。因而习用障碍一词来概括。

精神障碍可自幼年便持续存在,如精神发育迟滞;也可自青春期表现明显且持续存在,如人格障碍。但大多数障碍却是发生在原来心理表现正常的人群中,诱因可明显或不明显,但都有明确的发病阶段。这后者又称精神病患,以别于前者。

一般精神障碍虽无明确器质性病理基础,但却可用病理心理特征来解释。精神症状实为各种心理过程发生障碍的外在表现。所以精神障碍的内容包括:心理过程障碍,如感知觉障碍,属于症状水平;典型综合征,如焦虑状态及精神分裂症;以及某些严格讲来不属于上属二者,但却因存在某种联系而习惯合并在此讨论的临床情况,如依赖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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