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发布分时租赁管理办法, 计划2020年布局5000个网点
电车汇消息:7月6日,由成都市交委牵头起草的《成都市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成都将以纯电驱动的新能源汽车为汽车分时租赁的主要发展方向。同时也指明了成都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到2018年底,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0000个;到2020年底,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0000个。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成都市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市起草了《成都市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
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意见建议”。
二、信件邮寄
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北二路17号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综合运输处(邮编610041),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意见建议”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9日。
真诚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7年7月6日
成都市关于鼓励和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对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汽车共享模式创新发展和推进我市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发展战略和顺应“互联网+”的时代要求,以纯电驱动的新能源汽车为汽车分时租赁的主要发展方向,以加快服务网点和充电设施布局建设为主要突破口,以市场主导、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市民出行提供一种新的选择,满足市民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在规划中,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作为一种新型出行方式,纳入到现有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租车和私家车等城市整体出行方式结构中;同时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出台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电设施纳入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强化规划引领。
坚持市场配置。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属于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市场行为,企业是新能源汽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承担监督责任,更好地发挥服务和监管职能,依法进行规范引导。
坚持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建设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合作共享,不断创新经营、服务与合作模式,建立资源共享、成本分担、互利共赢、有序发展的合作机制。
三、发展目标
至2018年底,全市基本形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2500个,充电桩达到10000个。
至2020年底,全市形成覆盖广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络,服务网点达到5000个,充电桩达到20000个。
四、加快服务网点布局和充电设施建设
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整体谋划、公共开放、协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布局和充电设施建设。
(一)单位内部停车场。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提供内部停车场资源用于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的建设。
(二)公共停车场。修订完善交通枢纽、大型商场、商务楼宇、文体场馆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配建标准,并纳入《成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共停车场按一定比例要求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采用租赁或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电设施。
(三)住宅小区。鼓励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与小区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利用住宅小区公共开敞空间通过租赁或合作共建等方式建设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和充电设施。
(四)占道停车场。在不影响交通组织的原则下,鼓励占道停车场为分时租赁新能源汽车提供停放及充电服务。
五、加强政策扶持
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成都市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范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营运管理
(一)运营企业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拟在我市从事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注册地或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二)车辆
(1)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使用性质应为“租赁”;
(2)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及运营安全相关标准;
(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4)车辆外形美观,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三)市民
(1)爱护新能源分时租赁汽车及充电桩等配套设施,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应自觉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
(3)遵章守纪,对盗开盗用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注册账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文明行车,规范停放。
(四)经营行为
(1)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
(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式和费用,实行明码标价;
(3)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收取押金的须设立押金专用账户,接受第三方监管,保证专款专用,鼓励通过信用卡预授权等非现金方式收取押金,并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4)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按照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5)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6)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运营,违反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7)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针对承租人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并通过技术手段加大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承租人遵守《中华人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承租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8)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租赁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租赁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保证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租赁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的租赁车辆一致;
(9)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营运管理平台,包括车辆及充电设施状态监控、车辆停放分配调度、订单及计费管理、车辆故障报修等模块;客户端APP应包含网点信息、车辆信息、电池续航里程、计价方式、客服电话等相关内容;
(10)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组建与投放量相匹配的专业运行维护队伍,及时做好车辆的运营调度和故障车辆的维修处理,提高处理反应速度;
(11)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加强车辆的清洁维护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定期做好车辆内部清洁并及时清除车身违法张贴小广告等问题,确保市容环境不受影响;
(12)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置服务监督机构、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13)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按政府监管平台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等相关数据和信用评价信息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14)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注重保护承租人隐私,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
(15)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6)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7)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运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服务标准化,形成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符合《合同法》等民法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双方自行达成的约定。
七、保障机制
(一)明确管理职责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管理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强化属地化管理。具体职能分工为:
1.市交委负责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的行业监管,并牵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2.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并实施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3.市建委负责指导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4.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
5.区(市)县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营运企业的日常管理,并负责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网点的建设。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二)加强宣传引导
市宣传部门及相关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