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深圳网贷管理办法意见稿终于来了! 八大门槛!
7月3日晚间,深圳市金融办官网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这是继厦门市、广东省、上海市之后,又一个重磅的地区性P2P网贷监管办法。
《意见稿》全文共六大章42条,从条文整体内容来看,《意见稿》基本遵循了“从严监管”的思路,从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风险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多个方面为网贷机构备案设定了相当高的门槛。
其中《意见稿》第九条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满足八大门槛:一要设置风控合规部门;二要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三要建立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四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址提要要求;五对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资金存款账户提出本地化要求;六提出具体到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七提出至少3名以上大学本科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八要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强调“属地化”保证管制的效果
《意见稿》在网贷备案方面提出了7方面的要求,其中多个条款均指向“属地化”管理。例如,深圳在全国首次提出,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平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此外,《意见稿》还对网贷机构的面积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整体来看,此次深圳出台的《意见稿》是基于网贷平台的实际发展情况考虑,提出了更细化、更落地的要求。
《意见稿》第二章第九条指出平台进行备案登记的先决条件是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一致性。按照监管要求,各地金融办是网贷监管中的重要职责部门,是多层次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果树财富CEO吴复申表示,在这一背景下,强调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的一致性,有利于提高地方金融办的管理效率,保证金融管制的效果。当前网贷行业的监管体系还不成熟,平台的跨区域经营必然会加大监管部门的治理难度,因为各地之间还没有一套联动的协同管理机制,一旦涉及到跨区域监管,很容易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局面。因此,这一规定是为了强调地方监管主体的唯一性,从而避免因监管主体模糊而引发的踢皮球式管理等问题。
此外,《意见稿》还要求,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显然,这一条便于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的资金流动状况进行更好的监控。
“即使有异地辖区的监管配合,跨地区追查网贷机构的资金流向也将带来极高的监管成本,需耗费大量的人员、精力及时间。”为了更好地进行资金安全监管和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深圳市金融办认为,银行存管“属地化”是最好的选择。
钱保姆首席顾问李民认为,究其根本,存管银行属地化是为了行业合规更彻底,监管更高效便捷。毋庸置疑,所有网贷平台都应该对此警醒。未来完成合规、拥有优质资源的网贷平台会取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首次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
另外,此次深圳《意见稿》的一大特色是,监管部门首创在市级层面设立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
《意见稿》中提到,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共同推进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
联席会议中各部门监管职能如下图所示:
列出网贷机构 “高管负面清单”
《意见稿》中除了对网贷机构人员资质设门槛以外,在其第十条中,还提出四类人员不准担任网贷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
1、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4、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均不准担任。
对于网贷机构人员资质设“门槛”也是基于前期的排查经验。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从前期排查情况来看,深圳网贷机构资质普遍存在缺陷,治理能力普遍不足。部分机构股东背景复杂,企业核心高管缺乏金融从业经验或存在不良记录,而还有部分网贷企业治理能力与业务规模不相匹配,个别机构的高管甚至为公安通缉的在逃人员,不完全具备从事金融业务所应有的资质,管理经验和治理能力普遍薄弱,难以承担风险应对和处置责任。
细化“退出机制”需落到实处
此次《意见稿》中,平台“退出机制”更加细致化,系统化。《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向所在区政府提交备案注销资料,由区政府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注销;完成备案注销后,机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注销登记。
备案注销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一)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
(二) 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
(三) 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
(四) 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五) 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
(六) 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方案。
(七) 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
(八) 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现阶段,良性退出已经成为“退出主流”。在深圳的意见稿中,着重提出了要求平台出具资金清算完成情况、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公告方案、应急方案等措施。不过深圳监管部门还应要监督平台是否真正的落实,是否按照公告方案、兑付计划去执行,真真正正的把钱给到投资人。计划只是浮云,落实才是根本。
《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深圳网贷机构从此拥有了“准入门槛”及“行为准则”。但深圳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仅是一个开始,而建立新兴金融长效监管机制,才是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的必要路径。
网贷之家研究中心总监于百程:
深圳网贷备案的细则,预示着各方面的“属地化”,将成为监管的基本要求。相比广东和上海的相关细则及征求意见稿,此次深圳的《意见稿》有一些地方更加严格。
据网贷之家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3日,共有113家深圳网贷平台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其中,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有60家;共有50家平台与在深圳未设分行的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含已完成系统对接并上线的平台),占113家已签协议平台的44%,其中,有17家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
投哪网董事长吴显勇: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此次出台的网贷监管办法详细规定了网贷备案登记的准入门槛、前提条件、备案登记主管机关以及详细备案登记流程等。
总体说来,深圳网贷备案登记管理更具“深圳”特色,监管要求更严格,创造了多个第一,包括在政策中首次明确多部门设立网贷监管联席会、首次在网贷监管政策中引入社会网格化监管机制、社会监管员等等。深圳网贷监管办法是目前国内首个直接出台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人人聚财创始人兼CEO许建文:
从监管角度来看,跨地域的监管成本高昂,存在诸多实际操作上的问题,属地化管理大大降低了监管难度。但从平台经营角度,针对属地化进行调整需要一定的成本和时间。
以最受关注的存管银行属地化来说,部分已经签订协议或已经成功上线外地银行存管的平台,需要重新寻找本地银行开展合作。但总体来说,已经上线银行存管的平台积累了技术、对接方面的经验,同时在资质上也不会存在问题,“换存管”需要时间,但比“上存管”要容易很多。
在设备、数据接口的属地化规定方面,目前部分网贷平台“两地三中心”可能存在市辖区之外的异地灾备中心,同时阿里云、腾讯云等数据云服务也可能会涉及异地的数据存放和管理,这方面监管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需要看进一步监管动作或解释。
此外,意见稿对从业人员资质做出了门槛限定,设立了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担任网贷平台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红线”。从业人员资质的设定将会进一步净化行业环境,同时提高网贷行业高管层的专业度。部分规定对部分“害群之马”形成了威慑,无法在造成“跑路”之后继续经营另一家平台。
总体来说,本次深圳市备案细则延续了其他地方备案细则的基本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对网贷平台提出了更高更细致的要求,在设立从业门槛、净化存量平台之外,也对深圳市的网贷平台提出了较高要求,将会是加速行业的优胜劣汰、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关键一步。备案细则意见稿的公布,也意味着通过备案将成为未来数月深圳市所有网贷机构的工作重点。
信融财富副总裁吕良:
对“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的要求显示出深圳监管层对政策制定颇具智慧,不仅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杜绝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个人钻政策空子进行非法经营,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立志于长远发展的企业的稳定性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备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行业自律组织,协会协同网格员、物业管理单位等社会力量,及公安、市场监管、街道办等政府部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备案登记和监管制度,全方位、无死角对网贷企业进行有效监督。
达人贷董事长孙猛:
《征求意见稿》的最大争议在于银行存管属地化。个人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第一,存管银行属地化的最终目的是想更方便的获取数据和更有效的实施监管,属地化存管不是实现监管目的的唯一方法,也未必是最有效的方法。因为绝大多数银行的存管技术和业务团队都在总行,即使在本地有网点,也只是提供一个窗口,负责接洽业务而已,不一定能达到监管所要求的效果。
从实现有效监管的方法上,目前厦门的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数据必须接入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监管机构从预警平台获取数据是实时的,这种数据对接方式比存管属地化会更有效。
网点本地化只是形式的本地化,数据的本地化才是实质。只要银行愿意配合监管、主动迎合监管,如果满足监管机构获取数据方便性的要求,是应该给予存管准入机会的。如果在接入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方面存在问题,也可以通过银行主动报送数据来解决。
第二,强行实施存管属地化的成本有些过于高昂。许多平台主动迎合监管在前,深圳本地的细则出台在后,属地化规定对于之前主动迎合监管、实施银行存管的平台来说,是加大了成本,在公允性方面值得商榷;同时,深圳平台已签约或上线的存管银行,多以江西银行、徽商银行、厦门银行为主,有本地分支机构存管的银行非常少,调整起来成本非常高,并且会不断折腾数以千万级的用户,容易引发用户对监管政策的非议。
第三,如果非要银行存管属地化,建议把属地化范围扩大到广东省内,即省内属地化。省内属地化会给平台带来更多的弹性,减少不必要的成本,增强平台扛风险的能力,更加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第四,希望监管者广开言路,兼听兼信,合理采纳,多赢才是真的赢!
前海惠农总裁吕胜云:
本次《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由深圳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共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了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这一点可以说是一项比较接地气的便民之举。
此外,意见稿还公布了备案流程,先区级审核,再报送市金融办,并经过市联席会议确认,最后才能通过备案,为平台指明了备案方向,非常值得肯定。
意见稿中关于信息披露方面标准要求比较高,需经过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使得平台合规成本的大幅增加,再加上平台备案、上线银行存管、法律意见书等,对平台的经营压力非常大。
不过,《意见稿》中还有些内容不够明确,比如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标准不是很明确。金融办参照什么标准来分类?希望相关部门能出台相关细则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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