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险管家:我曾经是抑郁症患者,恢复健康后可以投保吗?
保哥您好!最近关注了您的公众号,不仅对保险行业有了全新的人士,还开始研究起产品来了,发现您推荐的保险产品性价比都不错,我看一个就想买一个。但是半个月过去了我还是没有买过一份保险。
因为有个疑虑一直困扰着我:我今年26岁,2年前曾得过抑郁症,如今已经好了,但是我查了很多资料也问了很多人,发现得过抑郁症的人几乎无法购买健康类保险,特别是重疾险。我妈有个朋友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说是可以帮我办理保险,我也不知道可不可以相信。所以特来请教一下:得过抑郁症的人是不是不能买保险?
——唐小姐
唐小姐您好!谢谢您一如既往的关注和支持,保哥接下来就针对您的问题做一下解答。
一、抑郁症群体分析和投保现状
首先我们说一下抑郁症,这个话题放在过去一直是较为隐晦的话题,但是现在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尤其是那些因为患抑郁症而走上绝路的名人,让这个病症不再陌生。
抑郁症即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讲真,当今社会的人,或多或少可能都有些抑郁症的迹象,世界卫生组织最新报告显示,2015年全球超过3亿人受抑郁症困扰,约占全球人口的4.3%,中国抑郁症病例占全国人口的4.2%。抑郁症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第四大疾病。
保哥还查到了国外的情况:澳大利亚抑郁症与焦虑症倡议志愿组织Beyondblue协同澳大利亚心理健康协会作出报告指出,很多保险公司拒绝向抑郁症者或焦虑症者提供收入保护、寿险、个人健康保险、旅行保险,在有些案例中以至称他们有自杀风险。
报告强调指出,很多特别轻微的抑郁症者被归到严重的心理疾病一类,它们被放到和精神分裂症、精神变态同等的位置,并作为拒绝为其提供保险的依据,或者收取高昂的保费。调研触及的500人中,45%被拒绝提供收入保障,36%被拒绝提供寿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抑郁症群体是高风险的,正是由于抑郁症群体有精神性症状或自杀倾向,所以在投保时会遇到唐小姐提到的情况:无法购买健康类保险。因为重疾险或是高端医疗险对于被投保人的健康状况有要求,而抑郁症患者的保险风险较大,保险公司没有能力去评估被投保人抑郁症复发的可能,所以成为保险公司拒保的情况之一,部分保守型的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延期承包或者直接拒保来缩小风险。
二、抑郁症是否是投保路上的障碍?
据保哥了解,少数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康复的患者会适当放松门槛,但是需要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如实告知,并且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病情说明,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来审定核保,确定是否承保,是否提高费率,或者采取特约承包(即载明因抑郁症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
抑郁症患者的承保风险较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拒保,即使抑郁症康复了,有的保险公司做延期处理或加费承保也会先考量被保险人抑郁病情发作的频率、末次发作距今时间或停止治疗的最近时间,以及是否尝试过自杀、有无酒精或药物滥用的风险因素。虽然不是完全不能投保,但是限制性条件较多。
三、投保后患了抑郁症自杀,能否获赔?
有很多人问到这个问题,如果投保(比如意外险)以后患上抑郁症出现自杀行为,保险公司赔不赔?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规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抑郁症是精神障碍疾病,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条款,通常需要司法鉴定。
如果是意外险,一般情况下不予理赔,因为自杀不属于意外情况;若是寿险,根据“保单生效两年内自杀免责条款”分析可知,两年内免责,两年后可以按照身故保险责任赔付。
以上是关于抑郁症患者投保的一些问题,今天的话题有点沉重,所以希望大家能对身边抑郁症群体多一些关爱,即使不能感同身受,也要试着去理解他们。
(分析师:薛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