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孕妇拒绝长途出差,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么?

文 / 盐城盐都普法
2018-05-28 06:42

因入职不久即怀孕,女职工古某遭公司百般刁难,甚至被安排坐普通火车去新疆出差。在古某表明不适合长途出差后,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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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行为造成古某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八万多元。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古某于2015年10月份入职广州某美容美体行业公司,2016年2月底发现自己怀孕,后告知公司。公司认为古某入职后不久即怀孕,对此有所不满,之后为了让古某自行离职,对古某百般刁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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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古某已经有正规医院怀孕诊断证明的情况下,认为该医院资质不够,要求必须有三甲医院的证明,还安排古某给公司门卫推拿按摩,美其名曰练习手法。

最后甚至安排古某去新疆出差,而且只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去。在古某表示自己身体情况不适合去新疆出差的情况下,以古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于是,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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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安排长途出差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根据古某提交的病历资料、对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违纪警告的回复等证据,足以显示古某在2016年2月底就已经确认怀孕,公司后来也要求其提供三甲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可见至少在2016年3月上旬,公司已经知道古某怀孕了。另外,诊断怀孕并非一定要求是三甲医院进行诊断,正常医疗机构诊断就可以。

此外,在公司出具的辞退通知书上写明辞退理由是古某旷工、未能按照公司要求搭乘普通火车前往新疆出差等,但在上述期间,古某已经怀孕,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告知了公司,公司仍然安排古某搭乘普通火车前往相隔几千公里的新疆,显然是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规定。公司主张古某还存在其他旷工情形,但对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上述做法显然属于违法解除,故公司需支付古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万元,并支付因其违法解除造成古某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等八万多元,共计九万元。

被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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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孕妇需要特殊照顾,这也是社会伦理基础。

从法律角度来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公司安排古某坐普通火车到新疆出差违背了法律规定,古某有权拒绝这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也不能认定古某旷工。法院的判决公平合理,有理有据。

尽管如此,却暴露一个突出的问题。毫无疑问,这家公司的安排,是一种就业歧视。

即:公司并不明目张胆地开除怀孕职工,而是想尽办法刁难,企图达到让怀孕女工自动离职的目的。比如,起初,公司不承认古某在普通医院的检查结果,要求古某拿出三甲医院的怀孕证明;而且有意安排古某给门卫推拿按摩,故意折腾古某,希望吓着古某。一计不成、又生一计,公司决定派古某前往新疆长途出差,而且只安排坐普通火车,以此使古某感到绝望,从而达到逼古某自动离职的目的。

「以案释法」孕妇拒绝长途出差,公司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么?

可喜的是,古某不畏公司的野蛮、霸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法治社会,法律是公平的,公司不能随便臆想一条理由就开除怀孕女工。

最终,法律不支持公司的决定,而是支持古某的劳动维权。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法律教训,对劳动者维权是极大的鼓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