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防风险:看住四个环节

文 / 健康报?医生频道
2018-03-12 17:21

妇产科是医疗纠纷的“高危”科室,甚至有数据指出,产科的医疗纠纷与过失事故高居各临床科室之首。妇产科的医疗纠纷具有形式多样、突发性强、后果严重、关注度高等特点,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临床科室医疗纠纷预防的注意义务外,如医疗文书的写作规范、知情与告知、病历资料的复制与保管、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管理、医疗废物的处理等,还需要从以下四个环节注意规避法律风险。

对三类患者要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除紧急情况除外,医护人员只有在面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才不需要监护人同意。

随着社会观念的开放,妇产科流产人数也有所增加,辨别、核实流产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医护人员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实名制就诊的推行,大部分医护工作者是通过患者的身份证来核实基本信息的。对于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女性,医院有认真核对其工作单位的义务,以确定其劳动收入能否达到主要生活来源的程度,这无疑会给医院的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和不便,也埋下法律风险。为此,在非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如果无法确定和准确核实患者工作单位和经济收入,应通知这一年龄段患者的监护人到场。

对于精神病患者,根据其能否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法律将其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这类患者,医护人员应当注意患者与患者家属的真实关系,如果是夫妻关系,应出示结婚证明;如果没有结婚证明,则无权代理精神病患者签字同意,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监护人到场。

值得一提的是,醉酒的患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在其清醒后再进行诊疗。

谨慎面对独自选择终止妊娠的女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即在婚姻关系中赋予了女方单方中止妊娠的权利,否认了男方以此作为赔偿请求权,以离婚的形式作为男方生育权的救济手段。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的独立权利,还是夫妻作为一体而拥有的一个概括性权利,理论界尚有争议。但作为一种权利,就应该有实现的自由和不去实现的自由。如果是受孕前,生育权表现为夫妻双方的合意,那么对于处于妊娠期的女性而言,胎儿已经成为其身体的一部分,女方的生育意愿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利。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面对独自选择终止妊娠的女性,在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履行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终止妊娠的手术并不具备法律上的风险。但医疗机构也可能会遇到其丈夫事后因愤懑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建议在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和人身权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应对女性患者给予一定的人文关怀,在其情绪稳定、理智的情况下实施诊疗行为。

让实习生观看妇科检查要征得患者同意

我国法律正式提出隐私权是在《侵权责任法》条文中,但并没有对其概念进行阐述。在最高法出版的《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和适用》一书中,将患者的隐私权定义为:医疗活动中患者拥有保护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除了病情之外,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只向医生公开的但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隐情,一般来说,都必须加以保密,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无关者公开。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泄露患者隐私;二是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前者表现为不分场合公开讨论患者病情、未经患者同意将患者身体暴露给诊疗行为无关的人员等;后者表现为对病历资料管理不善,以及为医疗责任保险的理赔,而在无患者知情和授权情况下,将患者病历资料提供给保险公司等。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首例教学医院教学示范被诉侵犯隐私权案便发生在妇产科。可见,在临床教学过程中,没有征得患者的同意时,带教医师擅自让实习学生观看妇科检查,可能会遭到患者起诉并承担败诉的风险。

此外,受传统观念影响,当患者明确拒绝妇产科男医生为其诊疗或检查的时候,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产前超声检查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产前检查主要是超声诊断,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以及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缺陷新生儿出生综合防治制度,《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产前超声检查指南(2012)》都对产前超声检查,提出了详细和较明确的说明和指导意见。在产前超声检查中,医生具有高度注意义务。

虽然科学不断发展、仪器反复更新,但目前仍不能检出所有胎儿的畸形,而孕妇及其家属的要求和期望却是100%,这成为从事产前诊断和孕期保健医生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因此类问题引发诉讼,法院一般会借助专业鉴定,来认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如何规避产前超声检查的风险?一是医师的诊疗活动必须符合规范;二是对产前超声检查中发现的异常充分注意、高度重视;三是如实告知患者超声检查的局限性、医院实际技术水平或能力,以及影响超声检查结果的各种因素;四是超声报告和诊断结论表述要规范,切忌夸大和漏记。(文/西南医科大学医事法律专业 黄学丹)

本期编辑:朱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