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略 | 肿瘤医院纳入非小细胞肺癌特定药品医保定点机构!

文 / 天津市肿瘤医院
2017-07-04 17:36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做好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7日起做好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工作。

一、保障对象

①参加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患者,且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含)以上,在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期间。

②经指定治疗医院确诊为非小细胞肺癌(EGFR基因检测敏感突变)且符合特定药品适应症。

③享受医疗救助、优抚补助的参保患者,不受连续参保缴费年限限制。

二、保障内容

①参保患者自确认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次日起,每人累计发生的5万元该类药品费用,按照50%比例报销,不设报销起付线,不纳入门诊或住院最高支付限额。

②经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患者发生的个人负担部分的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医疗救助或优抚补助等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参保患者在5家特定药品定点医药机构中(见附件1),选择一家医院及其两名医师、一家药店,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和责任医师及特定药店,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

携带资料我院病理、影像学检测(CT或核磁)、基因检测等确诊报告(如非本院确诊需在我院重新检查会诊);

挂号:预约特药医师号或现场挂“特药号”;

登记:由责任医师填写《天津市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

审核:患者持三联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承保公司审核,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审核需准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由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填写的《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就医登记表》;

3、一寸免冠照片(三张);

4、近期门/急诊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

5、EGFR基因检测、影像学检测(CT或核磁等)报告复印件。

注意事项:审批通过后一联商保留存,一联患者留存,一联交回医院门诊1楼大厅导诊台留存(在开处方盖章时交回)。

四、就诊取药

携带资料 :商险审核通过盖章后的登记表;

挂号:预约特药医师号或现场挂“特药号”;

开处方:由责任医师开手写处方并签字(一式两联);

盖章:到门诊1楼大厅导诊台盖医保章;

取药:患者持处方到登记表中选定的药店购药。

注意事项

①每次开药量不得超过30天。参保患者可在本人定点医院取药,或凭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本人特定药店购药。

②参保人员在非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非责任医师开具处方所发生的特定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五、复查评估

携带资料 :相关复查结果;

挂号:预约特药医师号或现场挂“特药号”;

评估:由责任医师填写《天津市非小细胞肺癌参保患者复查评估表》。

注意:患者每隔3个月需复查一次,应提前1-2周开具需复查的各种检查单。逾期一个月未做评估或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终止特定药品费用报销待遇。

六、报销申请

参保人员在发生垫付医疗费用后,应于每月1-10日将垫付医疗费用票据及其相关材料统一交至市重特大疾病医保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具体材料:

1、基础材料

(1)《天津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报销申请书》(在市重特大疾病医保服务中心或服务网点填写);

(2)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

(3)银行卡或结算存折复印件。

2、就诊材料

(1)责任医师开具的处方,如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购药,需提供医院机打特定药品处方;如在本人选定的特定药店购药,需提供责任医师开具的特定药品外购处方(加盖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部门公章);

(2)特定药品费用票据原件。

3、特殊材料

如为代办,代办人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具有援助用药服务的特定药品,由参保人员本人按照慈善机构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关规定,自行向有关机构或部门申请。

咨询电话:

市重疾保险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2-27823572、13212033290

办公时间:9:00-12:00,13:30-17:30

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供稿|医疗保险办公室

编辑|周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