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拒载哮喘老人身亡,家属索赔61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文 / 庄生一梦
2021-09-24 09:27

都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可如果你是网约车司机,对方要你载一位濒危的哮喘老人就医,你载不载?

这个问题在2017年3月16日摆到了刘某丽面前,刘某丽是某打车软件的网约车司机,那天上午9点40分接到一个单子,她赶到现场后林某搀扶着其母准备上车。

不过之后了解到其母是哮喘且奄奄一息,刘某丽担心其母亲半途死在路上,一个是不吉利,另一个是如果家属怪自己开得慢,从而摊上大麻烦就不好了,于是让刘某打电话叫救护车后,就准备开车走人。

但她万万没有想到,载了可能有问题,不载也会出大事情,当时林某听到她不载人后十分之激动,扒着刘某丽车窗不允许刘某丽离开,刘某丽不愿意淌这趟浑水,偏偏要离开,双方就这样陷入了僵持。

僵持中林某将刘某丽车窗玻璃给弄碎了,刘某丽见到自己车子被损当然不能忍,下车找林某要赔偿,可被拒载的林某为了报复刘某丽的拒载行为,坚决不愿意赔偿,他一边口气恶劣地拒绝,一边掏出手机准备打邻居的电话要求其过来载人。

由于林某始终不愿意赔钱,且态度始终恶劣,刘某丽也被完全激怒,理智完全丧失,进行了一些不当行为,比如抢手机阻止林某打电话求援,又比如说在林某叫到邻居家的车之后,拦在邻居车头前不给他们开走,直到有人报警,警察赶来处理。

后来林某母亲在邻居家的车上死了,林某没有做尸检,把其母亲身体直接火化后,将刘某丽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丽承担耽搁林某母亲治疗导致其死亡的各项损害费用61万元。

那么林某丽需不需要承担这项费用?

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一个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两人及以上以不同过错,造成同一损害的,根据责任大小,划分应承担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例中需要证明,刘某丽在林某母亲死亡这件事上存在过错,且过错确实跟林某母亲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她存在这样一个民事责任,那么她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

不过一个侵权案例往往不会只有一个人需要承担责任,任何人在其过程中造成了存在因果关系的过错都需要承担责任,包括死者自己,以及死者家属。

此案中通过以上描述可知,林某丽存在2个具有争议的行为:1.是拒载;2.是因要求林某赔偿损坏车窗而耽误了其母亲及时就医时间。这两个行为是否为“过错”?

法院认为,从道德上来说,刘某丽看到病人因而的拒载行为是存在思想上的瑕疵的;

从法律上来说,当刘某丽接单后,就可以视为与订单人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刘某丽有将林某等人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

尽管刘某丽是出于索要赔偿的目的,从而阻拦林某的求援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刘某丽第2个争议行为也属于过错。

那么刘某丽拒载和林某母亲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刘某丽要求赔偿损坏车窗而耽误了其母亲及时就医时间,是否是导致其母亲死亡的原因?这两者是否又共同造成了其母亲死亡的结果?

前面说到过,由于林某在其母亲死亡之后,并未进行尸检,就将其母亲的尸体火化了,所以没有途径可以知道刘某军一系列行为是导致其母亲无法及时治疗从而死亡的唯一原因。

因此又回到了开头,法院认为,从实际情形上能够看出,刘某丽在要求赔偿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阻止其救援的行为,都说救治是早一分钟就多一分希望,所以能够认为刘某丽的行为和林某母亲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10%的赔偿责任。

但其家人并未在第一时间拨打120,还和刘某丽产生了纠纷迟迟不给母亲进行治疗,也存在不可推脱的责任,2018年5月30日法院判决刘某丽赔偿死者家属林某等人6万元,剩下部分由一直没有叫救护车,一直在和司机纠缠的林某等人自行承担。

一次拒载,刘某丽赔偿了6万元,还被客运办扣押了从业资格证,又被罚款了500元,现在她表示:“再也不当司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