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 | 鼠标手、颈椎病、过劳肥是职业病吗?

文 / 武汉交通广播
2019-08-1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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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做客FM89.6武汉交通广播《健康武汉》节目的嘉宾来自武汉市卫生计生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二大队副科长涂亦肖,和您一起关注:职业病防治。

896专家团

健康 | 鼠标手、颈椎病、过劳肥是职业病吗?

涂亦肖

2011年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劳动卫生专业,硕士研究生。现任武汉市卫生计生执法督察总队执法二大队副科长,主要从事职业卫生相关工作。

鼠标手,压力肥,颈椎病是职业病吗?

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这里要注意,世界各国除赋予职业病医学涵义外,还赋予其立法意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现行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共分为10大类132种。那么这132种疾病之外的,都不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比如说司机朋友们肩颈痛啊,腰间盘突出啊就不属于我国法定职业病,属于“工作相关疾病”

什么是工作相关疾病?

工作相关疾病则指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工作有联系,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具备该项职业史或接触史。当这一类疾病发生于劳动者时,由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会原有疾病加剧、加速或复发,或者劳动能力明显减退。工作相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广泛,从广义上来说,职业病属于工作相关疾病的范畴

工作相关疾病的概念在1973年由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目前欧美一些国家已把电脑操作员的“腱鞘炎”、知识分子的“过劳死”等列入法定职业病;但目前在我国,工作相关疾病并不属于法定职业病范围,不享有工伤赔偿及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比如颈椎病、鼠标手、职业性骨关节疾病、职业紧张所导致的高血压和心血管疾病、过劳死等白领易罹患的疾病,均属工作相关疾病范畴。

怎么知道自己是不是职业病?

一个是工作中有接触到职业性危害因素,第二个是有劳动关系,所以在这里提醒各位劳动者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明自己劳动关系的文件,第三是不是职业病,我们自己和一般的医院都判断不了,必须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上会公示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大家有兴趣的也可以在网上了解一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只有目录上面的疾病才是我国法定职业病。

哪些行业会有职业病的发生?

比如油漆工,从事油漆作业行业有的建筑行业的涂刷工、家具制造行业的家具涂饰工及造船业、汽车制造业、修理和机械制造及制鞋业的喷漆工。由于油漆涂料中较多存在着甲苯、二甲苯等有机溶剂,有些劣质产品中往往掺杂有一定含量的苯,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油漆工造成了一定的急慢性的损害。比如苯中毒,对于一些急慢性的含苯化合物的患者,目前治疗手段有限,所以预防很重要。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存在上述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降低空气中含苯系物的浓度,使之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以下,同时工人操作时应戴防毒口罩,在特殊环境下无法采取降低空气中含苯化合物浓度的作业点,工人须使用送风式面罩。部分企业从生产方式和工艺过程上进行改革,提高机械化水平,尽量使操作工人不接触和少接触。比如机械制造行业的电焊工,有电焊工尘肺;长期在噪声环境中工作导致的噪声聋。比如建筑行业,露天作业高温中暑。

职业病人有哪些保障?

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怎么办?

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申请职业病诊断 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一般来说需要以下几种材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具体的大家可以咨询各职业病诊断机构。

职业病诊断机构我们该如何选择?

登录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网上公示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确定职业病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责编|主播睿捷

通讯员|刘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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