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陈某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案

文 / 九派新闻
2021-04-16 09:17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长兴某医院进行检查,发现陈某正在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该院未能出示陈某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经进一步调查,查实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该院内独立为龚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情况】

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陈某、患者龚某某、口腔科其他医生、医院分管院长进行询问,提取患者龚某某的口腔科门诊挂号发票、陈某医学专业毕业证书和劳动合同书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中查询陈某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信息,调取陈某2019年因同样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相关材料等,最终查实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违反规定擅自在某医院内独立为龚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典型案例,也是按照非医师行医进行处罚的特殊情形之一,陈某曾因同一种违法行为于2019年被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违者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