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性服务,突发心脏病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还涉嫌故意杀人罪?
接受性服务时,五十岁男子突发心脏病,提供性服务者有救助义务吗?
2019年最后一天,五十岁男子孙某下班后,到某洗浴会所洗浴,实在经不住服务人员的软磨硬泡,便随女服务员刘某来到楼上包间。
让人想不到的是,由于过分激动,孙某心脏病突然发作,抽搐不已,刘某见状,并没有积极抢救,而是穿上衣服快速逃离现场。
结果可想而知,孙某因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永远的离开了人世。
在上述案例中,表面看起来,孙某的死亡与刘某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所以,大多数人会认为刘某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管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因为,毕竟孙某死亡,是因为心脏病突发导致的,并不是刘某加害的。
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刘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了犯罪。
因为她在当时的情况下,有救助孙某的义务,却没有救助,这种行为属于不作为情况下的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至少分两种形式:
一种是积极作为的刑事犯罪。
另一种是消极不作为的犯罪。
所以说,不作为,或者说不做任何事情也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比如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本来能抢救伤员,却拒绝抢救,甚至将三者藏匿在隐蔽处,最终导致伤者没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这时交通肇事者,就不仅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了,而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这,就是一种不作为(不积极行动)的犯罪。
具体的本案中,刘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积极抢救孙某,而选择了逃离现场,最终导致孙某没能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孙某已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犯罪”,就是指有履行的义务,也有履行的可能,并且履行之后就能避免坏结果的发生,却拒不履行义务,最后导致出现了不好的结果。
可见,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要有履行行为的义务。
2、要有履行义务的可能。
3、履行义务,可避免恶后果发生。
4、因为不作为,坏后果实际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服务者,需要保证被服务者的生命身体的安全, 而不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合法。
比如,提供黑车服务的,也应该保证乘客的生命身体财产的安全,将被服务人安全的送达目的地。
在行驶过程中,导致乘客生命身体财产受到了损害,那么车主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如果车辆行驶期间,乘客突发心脏疾病,驾驶员既没有采取抢救措施,也没有将乘客送医院抢救,而是将乘客放在路边,自己逃离现场。
乘客如果死亡,那么,驾驶员就有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刘某与孙某的关系,就有如司机和乘客的关系,当一方出现危险时,另一方存在救助的义务,而不应该一跑了之。
其实对于刘某来讲,在当时的情况下最佳选择,最佳选择就是拨打120电话,进行求助,或者向单位领导寻求帮助。
不管以哪种方式,只要及时寻求帮助,都有可能为抢救赢得时间。
而心脏病突发的情况,只要及时得到抢救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机会的。
而最差的选择,也就是下下策,才是一逃了之,其实根本是跑不掉的,如今摄像头遍地都是,怎么可能跑掉?
而刘某恰恰选了下下策。
这,大概就是没有法律风险意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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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