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输血后感染丙肝 打5年官司终胜诉
意外受伤住院输血 出院发现感染丙肝
罗先生是汉中人,2014年3月17日,20岁的他在打工工地意外受伤后,被送医院治疗,经检查及血液检测,均提示为丙肝阴性。经医院输血及手术治疗后,3月31日出院。
出院后,罗先生感觉乏力明显,肝功能一直不正常,经另一家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肝炎(丙型),在该院治疗后转入第一家医院感染科住院,经过长达43天治疗,病情暂时得以控制。第一家医院称,为其所输血液系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罗先生认为,西安市中心血站、第一家医院作为医疗执业单位,理应竭尽谨慎义务,为他提供安全可靠的血液制品及医疗服务,现由于西安市中心血站及第一家医院的过错,导致其年仅20岁便患上病毒性肝炎,且将终生难以治愈,此后婚姻、就业等都将遭受重大影响,后期需要巨额治疗费用。
经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辩护
血站:血源合格 医院:并无过错
西安市中心血站辩称其是一家具有血液采集与制备、血液储存质量控制、血液检测等资质的医疗机构。丙肝的感染途径有十种,输血传播的可能性主要存在于1993年之前。罗先生在进行治疗时,存在医源性暴露、输血及使用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三种情况,因此罗先生若患有丙肝,输血不是感染的主要途径。血站认为,他们提供的血液来源于合格的献血者,且对血液进行了三遍检测,血液检测及血液质量高于国家要求,血站履行了自己排除丙肝感染的职责,不存在过错责任。
而第一家医院辩称,其对罗先生诊断无误,且血液制品是通过正规渠道流入西安市中心血站,且输血前已经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所以不存在过错。
鉴定
司法鉴定中心:不排除丙肝系输血所致
法院审理期间,罗先生申请对第一家医院及西安市中心血站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法医学司法鉴定。
后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室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5月作出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罗先生的诊疗行为中尽到相应明确告知义务和谨慎诊疗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
鉴定认为,西安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被鉴定人罗先生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所输悬浮红细胞及冰冻血浆等血液,无证据可以排除上述血液系抗HCV阴性的HCV携带供血员提供。不能除外被鉴定人罗先生丙型肝炎的损害结果系输血所致。建议:过错参与度评定为:不超过30%为宜。
血站于2018年7月对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认为丙型肝炎传播途径多样,请鉴定人释明血站过错参与度评定依据,并同时明确其他过错方的参与度。
审理中,罗先生主张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0000元整。
审判
血站被判败诉不服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书的意见应当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故对西安市中心血站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罗先生主张精神赔偿30000元,考虑罗先生感染丙肝及丙肝治疗的难度情况,确给罗先生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法院酌定为 20000元。对罗先生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罗先生住院护理费为4000元。综上,罗先生的损失为医疗费30567.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护理费4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56717.76元。
依据鉴定意见书,法院依法确认西安市中心血站对罗先生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综上所述,遂判决被告西安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共计9179.44元。西安市中心血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先生未发生肝纤维化、肝硬化、肝癌等肝脏疾病前的后续治疗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罗先生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一审判决后,血站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13日,记者了解到,西安市中级法院于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法
律师:感染者举证是难点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刘宵峰律师说,当事人主张自身因输血行为导致感染疾病的案件,在依法维权过程中,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损害的案件,都属于侵权纠纷中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
刘宵峰律师说,侵权案件的特点是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要由受到侵权损害的当事人就血液制品是否合格承担举证责任,这个举证责任的实现比较困难。”另外,发现也很难,时间节点不好把握,有时无法第一时间发现自身感染情况。很多时候,患者感染肝炎等疾病后,不一定能及时发现,部分可能经过相当长时间之后,才在体检、就医过程中发现。尤其很多低收入群体没有条件经常做体检,而这个时间经过得越长,越无法说清楚感染途径。(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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