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被传染丙肝,医院未能提供患者具有输血指征推定有过错
裁判要点
2012年2月26日,冯某某因农药中毒至某医院抢救,输血。2013年10月8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在某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现丙肝。现依据双方所举的证据,不能排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本院酌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合计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26日,冯某某因农药中毒至某医院抢救,在插管洗胃过程中由于医院措施不力,致鼻内出血,后进行输血,该血由中心血站提供。冯某某入院时该院化验单证实其无丙肝,出院时化验结果也无丙肝。2013年10月8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在某医院就诊过程中发现丙肝。冯某某所患丙肝与某医院、中心血站的输血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某医院、中心血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冯某某提起诉讼。
医疗鉴定
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6日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请求事项予以鉴定,该所因难以出具明确的鉴定意见为由,将全部送检材料退回。后本院又依法联系其他鉴定机构,均以难以鉴定为由不愿接受该案委托。
法院认为
因某医院未能提供冯某某在某医院治疗具有输血指征的相关证据,亦未能举证证明冯某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现依据双方所举的证据,不能排除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故推定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冯某某感染丙肝病毒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医院对冯某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为60%,合计72623.36元。中心血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冯某某在某医院输血前血液检测结果为丙肝抗体阴性及某医院在其就诊期间输血治疗的事实,双方均没有异议,丙肝的传播途径有输血及血制品传播、性传播、母婴传播、注射、针刺传播等。丙肝病毒 “窗口期”的特点亦属于医学上公认的事实。知情告知书不能免除医院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点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指出,要组织、推动律师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结合试点期间工作情况,杭州律协下一步将从营造律师调解良好氛围、提高律师调解技能和素养、提升调解信息化运用水平、建立律师调解长效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
某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冯某某所感染丙肝病毒系由其他途径所致,且冯某某丈夫、父母经检测未发现患有丙肝,能够证实冯某某通过密切生活接触途径传染丙肝的可能性比较小,据此,虽然冯某某是在输血1年7个月后发现患有丙肝,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能够基本认定其因输血感染丙肝的可能性超过了60%,按照法律规定,冯某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能够推定冯某某所输血液与其所患丙肝疾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做出的专业性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这也表明,由诉讼当事人所启动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程序,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就有关的专业性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和司法审判人员进行的说明陈述。既然专家辅助人意见被作为当事人陈述,那么它就不包括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中,不能被当作判案的直接证据使用。因此,一个有效的专家辅助人意见,除了就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进行陈述和说明外,应当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对鉴定结论或者其他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写明支持的理由,以确保真正能够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查清起到辅助的效果。
法律支持:大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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