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能不能被授权,很关键的“两性”要求你都了解吗?
一:新颖性的概念
1 新颖性的定义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这里面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现有技术;一个是抵触申请。这两方面的内容均与一个关键词相关,那就是申请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同时,从新颖性的定义也可以看出,影响新颖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
二:影响新颖性的因素及判断规则
1 现有技术对新颖性的影响
所谓“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公众可以得知的所有技术知识的总和。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以及其他方式的公开。
出版物公开是以“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中披露技术信息。出版物不限于印刷的,也包括打字的, 手写的,用光、电、磁、照相等方式复制的;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书籍、宣传册等,此外还有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技术手册、样本、说明书、产品目录,以及公开的会议记录和技术报告等等。另外,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信息载体,如缩微胶片、影片、磁带、光盘、照相底片等等。同时,也包括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任意一种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
然而,如果在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的情况下,以致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的产品展示,则不属于使用公开。例如,一种新型变压器具有经过改进的内部绕组结构,那么仅仅将该种变压器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就不足以使之成为现有技术,因为公众不可能以合法的方式通过在公开场合安装使用的该变压器,而了解该变压器的内部结构。
其他方式公开,主要包括口头公开,口头公开行为也可以导致技术内容的公开,包括通过口头交谈、讲课、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者电视台播放等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有关技术内容。另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逐渐成为技术内容泄密的重灾区之一。因此,对于关键技术,在未申请专利之前,一定要注意技术内容的保密。
2 抵触申请对新颖性的影响
抵触申请的要求是指,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简言之,在先申请,在后公开,即在申请日之前申请,而在申请日之后公开的专利申请。
3 新颖性典型的判断规则
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可从以下几个规则进行判断:
(1).判断专利申请是否与现有技术为相同内容的发明及实用新型,这方面我们稍后再做详细分析;
(2).从上下位的角度出发,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例如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是通过采用金属提高导电性,如果有对比文件公开了通过铜可以增强导电性,则对文件影响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3).从是否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例如如果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是通过螺钉固定,而本申请所要保护的仅仅是简单的将螺钉改为通过螺栓进行固定,则对比文件影响本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4).从数值和数值范围的角度判断是否具有新颖性,如果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这数值范围,落在本申请技术特征限定的数值范围之内,则影响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即小范围影响大范围的新颖性。
(5).从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的角度看是否使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例如对于用于起重机的吊钩和用于钓鱼的鱼钩,虽然形状相同,但尺寸、强度等结构上不同。
另外,上述新颖性的判断规则,需要遵守单一比对的原则,即“与单个的现有技术相比较”,这是新颖性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说,只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与单独一份现有技术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起来, 与一项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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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说明书中除了详细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之外,还应当写明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发明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发明所产生的有益效果。因此,在判断新颖性的时候,应当考虑说明书中记载的有关内容。如果一份现有技术的所属技术领域、发明目的、或者效果,与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的区别,则不应影响后者的新颖性。只有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及技术效果实质上相同时,才属于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另外,“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不意味着当我们说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具备新颖性时,是指该项权利要求的内容与一份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不多不少,正好相同,而是指权利要求的内容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的内容所覆盖,也就是公开的现有技术已经揭示了权利要求的所有的内容,并且还可以更多。
另外,这里存在一个特例,对于同日申请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即两件申请的申请日相同,在新颖性的判断及处理上,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申请人相同,则专利局会要求选择放弃一件,或进行修改,使两件申请不同;如果不答复,则将视为撤回;如果修改或陈述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则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2.如果申请人不同,则会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如权利要求为20-80
对比文件1为30-70,完全落在范围之内,影响新颖性;
对比文件2的范围为10-90,包含权利要求1的范围,不影响新颖性;
对比文件3数值范围部分重合,影响新颖性;
对比文件4落在数值范围之外,不影响新颖性;
若对比文件4中为大于等于80,则有端点80重合,影响新颖性。
但是有个例外情况:
宽限期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仅仅是把申请人(包括发明人) 的某些公开,或者第三人从申请人或发明人那里以合法手段或者不合法手段得来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认为是不损害该专利申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公开。实际上,发明创造公开以后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只是这种公开在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来说不视为影响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并不是把发明创造的公开日看作是专利申请的申请日。
三:从新新颖性看专利申请的时机
经过以上对新颖性的了解,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专利应该什么时候进行申请
首先,先专利,后文章;
其次,先专利,后展示上线;
再次,先专利,在转让;
最后,先专利,后技术鉴定。
四:实用性的基本概念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换句话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是抽象的、纯理论的东西,只能在理论上、思维上予以应用,而必须是能在实践中能够实现的东西。所谓产业,具有广义的含义,其范围包括工业、矿业、 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运输业、交通业、服务业等。所谓制造,是指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部件,该产品就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并且产生预期的作用;如果申请专利的是一种方法,该方法就必须能够在实际中予以使用并产生预期的作用。
而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则至技术方案必须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可实施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制造使用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以是技术效果,也可以是经济效果或者社会效果, 例如提供新的产品、提高产品的产量、改善产品的质量、增加产品的功能、节省能源或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防治环境污染等等。
五:实用性的审查原则
实用性的审查先于新颖性及创造性根据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作的清楚、完整的说明,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知识或者经过惯常的试验和设计后,就能够得出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予以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结论。同时,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并不是要求这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时已经实际予以制造或者使用,由此来证明产生了积极效果。例如,太空电梯的专利申请。
另外,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实用性,也不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高度完善,毫无缺陷。事实上,任何技术方案都不可能是完善无缺的。只要存在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没有严重到使有关技术方案根本无法实施,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其发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因为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缺点或者不足之处,否认该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
下面介绍一下不具备实用性的主要情形:
(1) 无再现性,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2) 违背自然规律。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背公认的、经过实践证明的自然规律,例如能量守恒定律,则显然是不能实现的,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3) 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例如,针对特定的港湾提出的港口设计方案,针对特定河段作出的桥梁设计方案,是与特定的自然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适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4) 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如果是以单纯的美容方法,即不介入人体或不产生创伤的美容方法,包括在皮肤、毛发、指甲。牙齿外部可为人们所看到的部位局部实施的、非治疗目的的身体除臭、保护、装饰或者修饰的方法,是具有实用性的。
(5) 将人体或动物置于极限环境中,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而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
(6) 无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有效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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