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患糖尿病 按摩师叫停胰岛素

文 / 贵州都市网
2018-03-13 13:09
幼女患糖尿病 按摩师叫停胰岛素幼女患糖尿病 按摩师叫停胰岛素

用药还需遵医嘱,切勿偏听偏信。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本报记者孟剑飞

贵阳一对夫妻,为了给6岁患糖尿病的女儿治病,病急乱投医,在同事的介绍下,找到一按摩师,通过理疗、针灸给女儿治病。

按摩师承诺包医好,并让孩子服用他们给的药物,停止打胰岛素。谁知,孩子服药后,出现呕吐、全身无力、昏迷的情况。按摩师在这种情况下居然说孩子是正常反应,导致孩子未能及时送医、贻误救治时机,结果孩子没了。

孩子父母将按摩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近日,云岩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结果为父母也担责,而且比按摩师担责比例还高。

父母病急乱投医

贵阳的阿涛今年50岁,和妻子阿敏结婚多年,2011年6月,两人的女儿小彤出生,一家人乐得合不拢嘴。

可女儿出生后身体却一直不好,2014年,经医院检查,女儿小彤患糖尿病,每日需注射胰岛素三次。

孩子生了病,父母当然着急。为了给女儿治病,夫妻俩费尽心思,只要能治好女儿,他们都想试一试。

2017年1月,夫妻俩听同事说,贵阳三桥附近有一按摩师,理疗药物效果特别好,可治糖尿病。于是,立即带着孩子找到该按摩师王某。

王某了解了孩子的情况后,称孩子的糖尿病不严重,可以服用他们代理的理疗药物进行调理。并建议夫妻俩尽量不要给孩子用胰岛素。

夫妻俩听后高兴不已,当即花450元购买了一箱理疗药,并给孩子服用。

贻误救治时机

孩子服了理疗药后,刚回到家中,就出现了呕吐、全身无力、昏迷的情况。

夫妻俩立即打电话询问王某,王某称属正常反应,建议夫妻俩将孩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若不愿送医,可将孩子带至其处。

当晚,夫妻俩将孩子带至王某处,王某给孩子针灸后,病情有所缓解。

第二天早上,孩子再次出现昏迷,夫妻俩带着孩子到王某处服药、针灸,见孩子有些好转后,将孩子带回家。

可没想到,中午11时许,孩子情况再次反复,病情危重,在王某建议下,夫妻俩这才将孩子送医院抢救。

但为时已晚,在孩子送至医院后已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阳市南明区公安分局随后对孩子之死调查并鉴定:孩子在停用胰岛素后血糖未得到有效控制,进而发生酮症酸中毒,同时合并肺部感染可导致呼吸功能障碍及呼吸代偿功能低下,最终因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

谁之过?

事后,夫妻俩认为,王某无从事医疗服务的相关手续,却给自己的女儿看病。声称,服用他们代理的药物,能治愈孩子的糖尿病,还让他们停止给女儿打胰岛素。王某对女儿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

于是,夫妻俩将按摩师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王某则认为,孩子的死与她无关,孩子是肺部感染或者并发病导致的死亡,非理疗产品或针灸造成的。阿涛夫妻俩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对孩子的身体状况最了解,在孩子发病时,夫妻俩未及时送医,贻误救治时机,这才是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他们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父母、按摩师同担责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侵权人应以其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孩子小彤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小彤于2014年被诊断为糖尿病,并开始在医生指导下注射胰岛素进行治疗,且两年中,小彤曾因糖尿病两次入院进行抢救。阿涛夫妻俩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明知孩子患糖尿病,必须每日进行胰岛素注射,而偏听偏信,选择王某推荐的药物进行理疗,且在孩子出现持续昏迷,连续两天未注射胰岛素的情况下,仍未及时送医,而继续送至王某处理疗,贻误救治时机。夫妻俩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判断,因此,夫妻俩对孩子的死亡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虽王某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也仅为孩子作理疗,并不存在非法行医、强制夫妻俩不送医的情形,但王某明知孩子患有糖尿病,须每天进行胰岛素注射,还劝夫妻俩注射胰岛素有副作用,尽量不要使用,并推荐阿涛夫妻俩服用自己代理的药物进行理疗,且在孩子出现严重病情之时,未及时要求送医救治,王某存在夸大理疗效果、误导患者、贻误救治时机的情形,因此,王某对孩子的死亡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阿涛夫妻俩承担70%的责任,王某承担30%的责任。由王某一次性共同支付阿涛夫妻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