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汇医疗律师丨针灸拔罐一时爽,法律隐患你可知?
案例一
患者李先生因左侧颈部疼痛四天,到甲医院就诊,病历记载:翻身加重,转颈不能,有高血压,无糖尿病史。查体:C2-C5有压痛,诊断:颈椎病。医院给予针灸、拔罐治疗6次。一周后患者入住乙医院,入院记录记载,患者于20月余无明显诱因出现腹胀、纳差、乏力、尿黄、解黑色稀便,尿量较前减少,当地医院彩超检查示肝硬化,为求诊治今来我院拟“肝硬化失代偿期”收入我科,经予护胃、保肝、退黄等对症支持治疗后好转出院。1周前患者因落枕后行针灸,后出现活动后气喘、颈前肿块,伴有发热,为求进一步诊治,特来我院就诊。出院诊断为:左侧颈部肿块、肝硬化失代偿期、肺部感染、高血压病。
鉴定意见:医方为患者行针灸拔罐前未详细询问病史,未询及该例患者患有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病史,未排除针灸拔罐禁忌症,对疾病的预后及转归认知不足,盲目采用针灸、拔罐治疗手段,是导致患者因肝硬化肝功能失偿期凝血功能差发生左颈部肿块的直接因素。与患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肺部感染、高血压病无因果关系,患者目前不构成伤残等级。
法院判决甲医院赔偿患者住院期间所产生的与治疗左颈部肿块相关的医疗费用及因治疗左颈部肿块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损失共计2万余元。
案例二
李某取得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针灸科医师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中医保健中心“,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中医保健服务、健康信息咨询(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成立一年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接群众举报,对该“中医保健中心“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李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即从事针灸和中医艾灸等诊疗活动,且从事诊疗活动超过3个月。该中心门头贴有“中医艾灸大烤”、“艾灸专克疑难杂症”、“艾灸大烤三次见效”的字样,在写有不同人名的纸包内发现一次性血糖仪、采血针若干,并有艾灸盒若干。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中医保健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中医保健中心“罚款人民币5000元。
法律简析
中医养生,是近几年的热点话题,随着社会大众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中医养生成了众多养生会所、美容院等机构的“灰色地带”,很多保健养生会所、美容院的门头挂着拔罐、针灸、刮痧、经络按摩等中医项目,宣传治疗作用,与此同时拔罐致烧伤、针灸致瘫痪的事件媒体时有报道,严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亦给中医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养生会所、美容院等机构能否开展针灸、拔罐等中医项目?
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2005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中医推拿按摩等活动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明令禁止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中再次重申,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相关行政机关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综前所述,养生会所、美容院等机构均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执业医师证》后,方可从事针灸、拔罐等中医诊疗活动,否则其违法实施中医诊疗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轻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根据《刑法》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二、案例二中的中医保健中心的经营者李某能否从事中医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案例二中,李某只有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针灸科医师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未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证书》,故李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无权从事中医艾灸等诊疗活动。
三、中医针灸科室的诊疗规范有哪些?
《中医医院工作制度(试行)》以专项规定了针灸科(室)的工作制度要点,包括:1、医师(士)应态度和蔼、语言亲切,向病员详细了解病情,认真填写病案,明确诊断,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2、严格执行无菌操作,1人1穴1针,针具必须严格消毒,对针刺穴位应进行常规消毒。3、经常检查针具是否完好,为针具有弯曲变形、脱柄、针尖带钩、生锈者应及时修理或更换。4、对留针病员,应注意观察病情变化,术者不得离开岗位。5、严格遵守针灸操作规程,应取穴准确,操作敏捷轻柔,取针后要仔细查点针数,严防漏针。6、对发生带针、滞针、折针、出血、血肿等意外情况应立即处理。7、施灸和拔火罐时要防止烫伤。8、使用电针时,应首先检查器械是否完好,输出是否正常,有无接地装置,治疗完毕应将开关关闪,输出扭旋至零位。9、进修人员或学员施行针灸术时,必须在针灸医师(士)的指导下进行,不得独立操作。10、针灸室应当阳光充足,温度适宜、空气新鲜。必要时男女患者的针床用屏风隔开。案例一中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为患者行针灸拔罐前未详细询问病史,未能排除针灸拔罐禁忌症,盲目采用针灸、拔罐治疗手段,不仅没能达到治疗效果,反而给患者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由此引发了医疗纠纷,并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
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提到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在该行动背景下,养生保健服务已然成为朝阳行业,但养生保健服务在市场准入门槛、服务技术规范等方面尚无具体的管理标准,由此产生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制度混乱、非法经营中医治疗项目等行业乱象。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养生保健服务行业秩序,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监督,从预防和治疗两个方面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