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患者如何确认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有部分患者反映在医疗诉讼中有时候分不清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1.个人诊所、村卫生所
在日常生活中,患上类似感冒这样的的小疾病对我们来讲都是在所难免的,如果生活在城镇里常常会选择就近的诊所打点滴,如果生活在农村往往会前往村卫生所寻求治疗。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诊所、卫生所的过错致患者受到损害,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条例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②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看来,依法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诊所、村级卫生所的前提条件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知,取的许可证的诊所、村级卫生所完全符合诉讼法对于其他组织这个概念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诊所、村卫生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况
医师外出会诊就是指一个医疗机构邀请另一个医疗机构的医师到本院进行会诊,医师经其所在医院批准,为其他医院指定的患者进行诊疗。那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因医生外出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邀请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可见,医师外出会诊时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邀请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3.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这里给大家举个小例子:邯郸市的陈某先后在邯郸市A医院和北京B医院进行治疗,之后陈某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此时有三种诉讼途径:
①单独起诉邯郸市A医院,经A医院申请或法院依法追加北京B医院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单独起诉北京市B医院,经B医院申请或法院依法追加邯郸市A医院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同时起诉邯郸市A医院和北京市B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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