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办了健身卡就不能退费?

文 / 衣步当正
2022-03-16 00:25

合同的履行需要以双方相互配合作为基础,消费者以其生活场所发生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丧失,该协议亦不宜强制履行。

江枫与健身房签订的《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需要以双方相互配合作为基础。现江枫作为消费者以其生活场所发生变更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鉴于双方继续合作的基础已经丧失,该协议亦不宜强制履行,此外如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江枫履约成本提高、双方利益失衡,对于江枫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解除《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

健身房提出协议中约定服务不退不转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健身俱乐部会员协议》中“除至尊十年卡外,其他会员资格不退不转”的条款,系排除了江枫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免除了健身房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应属无效,故健身房据此主张不应退还费用,缺乏依据。

江枫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江枫使用健身卡的时间、违约情形、起诉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退费数额。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北京市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行为指引》

第九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前款所述显著方式,是指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包括合理运用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或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