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健身卡无有效期 健身房说过期就过期了?
花6000元办了一张120次的健身卡,办卡时没人告知有效期,卡面上也没注明使用期限,男子在两年时间里只用了十几次。今年2月份,突然被告知这张卡到2月底就要过期了。
花了6000元办了一张120次的健身卡,办卡时没人告知有效期,卡面上也没注明使用期限,市民彭先生在两年时间里只用了十几次。今年2月份,彭先生又去健身房的时候,突然被告知这张卡到2月底就要过期了,除非彭先生花3000元再办一张卡,才能把没用完的次数续上。彭先生感到很生气:“我办的是计次卡,又不是年卡,办卡的时候没给我说有效期,现在健身房说过期就过期了吗?”
遭遇:健身卡只用了十几次,突然被告知要过期
市民彭先生和爱人李女士平时都喜欢健身。在2017年2月份时,李女士去到郑州阳光倍力健身俱乐部奥兰花园店健身,店里的工作人员推荐她办一张健身卡。
“不办卡的话,去一次是100多块钱,办卡的话,一次只合到50块钱”,李女士说,当时她觉得办卡非常划算,就花6000块钱,办了一张健身次卡,包含120次。
“当时问了办卡的人,他说可以办年卡,也可以办次卡,年卡有时间限制,次卡没有时间限制。”我就是考虑到次卡更自由些,我也不一定能经常来,所以才办了次卡,当时我还特别问了办卡的人,他确定说次卡没有时间限制。”
记者看到,李女士办理的这张健身卡上,正反两面确实没有注明使用期限。
李女士说,这张卡她用了几次之后,在健身教练的推荐下,她又办理了一张健身年卡,有效期是2017年3月到2018年3月。中间这一年里,她一直使用这张年卡去健身房健身。年卡到期后,又断断续续用了几回次卡。
到了2019年的2月下旬,彭先生带着这张次卡去到健身房,突然被告知,这张卡到2月底就到期了,到期后不能再使用。彭先生又查了一下,卡上还有104次健身,这就剩下几天时间,根本用不完啊。
“办卡的时候没人说有时间限制,卡上也没写有效期啊!”彭先生说,他当即提出了质疑,对方回答说,健身卡都有有效期,在系统里都有显示。彭先生看了健身房的会员信息系统,上面确实显示这张卡的有效期为2017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6日。随后彭先生又联系了当初给爱人办卡的健身房员工,得知该员工已经离职。
健身房:合同找不到,员工已离职,两年有效期是系统默认
3月7日下午,记者和彭先生一起去到位于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附近的阳光倍力健身俱乐部奥兰花园店。该店工作人员证实,彭先生的健身次卡确实是在该店办理的,卡内还有104次没有消费,已经过期。
对于彭先生的质疑,该店的一位会籍顾问王女士解释说,她们公司里所有的卡,包括次卡,都是有有效期的,但是这个有效期不在卡上标注。她们会在办卡时,和每个会员都签合同,合同上会明确注明,同时也会明确告知这个有效期。
彭先生提出,爱人办卡的时候,健身房并没有和她签合同,王女士也表示,她们之前也去找过,确实找不到彭先生爱人的合同,当初到底签没签,她也不清楚。至于彭先生所说的,当初办卡的人称次卡没有时间限制,王女士说,那是办卡人自己的额外承诺,公司是不允许的,也是不认可的。
王女士认为,既然彭先生认为自己的卡没有时间限制,就应该提供没有有效期的证据。“如果你拿出合同来,上面写了没有时间限制,要是有这一句话,我们就承认,问题是他现在也没有没有(合同)。”
在协商后,王女士最终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彭先生需要再花3000元,再办一张卡,她们把彭先生没用完的次数给续上,否则彭先生手里的卡就不能再用。对这一办法,彭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3月7日下午,彭先生拨打了消费者维权热线12315投诉,工作人员在记录之后表示会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
律师说法:经营者应负举证责任,格式条款须有显著提醒
对于此事,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在当事双方各执一词,而且都拿不出合同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既然消费者拿的卡上,没有标注有使用期限,而经营者主张该卡有使用期限,那就应该由经营者拿出证据证明有期限,而且该证据须是有消费者的签字认可的证据,否则,依法应该认定经营者有期限的主张不成立。
另外,于律师还表示,健身卡在法律上体现的是一个格式合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经营者不得依据其电脑后台设置的期限,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否则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大河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