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健身房里受伤了,可以要求健身房赔偿吗?
某健身中心举办游泳健身体验活动,由于泳池没有采取安全的防滑的措施,小李滑倒摔伤,造成右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小李将健身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对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进行赔偿。健身中心辩称,游泳馆的设计完全符合相关安全规定标准,小李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过错导致。小李在没有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入教练区域致使摔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健身中心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但其并未妥善处理防滑垫与教练岛之间的地砖的防滑问题,且未事先告知并阻止小李前往教练岛,故健身中心未能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小李作为一名成年人,其自身亦在湿滑的游泳馆场地行走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审慎注意义务。其到游泳池旁边的教练岛取物,应能注意到该段距离上未铺设防滑垫,无论教练岛上的物品是否可由顾客自取,在此情况下,其自身亦存在一定注意不当的过错,综合两者情况,法院判定健身中心承担60%的责任,小李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