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精神病犯罪免予刑事责任,你觉得公平吗?
2018年8月17日,紫阳县发生精神病人伤人事件,县城二路有一男子手持砖头和木棒,沿街挥舞,见人就打,给周围居民和过路行人造成威胁和安全隐患。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将其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随后,公安机关干警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人送往精神病院治疗。
2018年3月1日,某精神病患者赵某趁着护士交接班时间溜出病房,在泾县昌桥乡将行人王某头部砸伤,沈某推入水沟致伤,随后又将汪某儿子扔到水沟里。经鉴定,王某轻伤一级,沈某重伤二级。事后得知,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被公安机关送往医院精神科封闭病房继续治疗。
2012年10月14日,在上海轨交三号线上,精神病患者王某无故谩骂并用矿泉水瓶砸击乘客余某,随后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捅余某十余刀,致余某多处刀伤、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经鉴定构成重伤。后乘客将王某制服后移交公安人员处理。2013年3月20日,上海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出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被送到强制医疗所。
一桩桩一件件都是伤人的事故,一句“无刑事责任能力”就免于刑罚,这是否不公平?难道要用旁人的性命唤醒精神病人的良知?
每件事故的背后都是一家人的伤痛……
壹 有关精神病人治疗现状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后,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这其中就涉及两点:家人或者监护人真的可以起到完全看护作用,避免犯错?强制医疗又是什么情况?
1事实上,国家每年对精神疾患者都有一定的补助,来帮助他们远离病魔的困扰。据某地警察曾坦言:精神病人其实在县市非常常见,公安机关经常会因为精神病人的事情出警。偏远地区的精神病人一般不在精神病院住院,大部分都呆在自己家中被圈禁或者自由活动。之所以不住院治疗,是因为一般家庭负担不起高昂的住院费、医药费和护理费,国家及相关政策的补助也是杯水车薪,根本无法照顾到大多数的精神病人。所以,我们身边充斥着不少的精神病人,如何治理也是难题!
确实如此,现实是残酷的,一方面,让精神病人住院是对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负责,亲人却要面临高昂的费用和亲情分离;令一方面,如若将精神病人留在身边看护,虽说省了大笔费用,但又会经常惹事生非,对群众造成威胁。无论怎样的选择,仿佛都是无奈……
2 关于强制医疗
岳阳平江县的强制医疗所里,有着456名严重肇事的精神病人。在这些人中,上至80岁,下至刚成年,年龄跨度巨大,每个人都有“光辉历史”。据调查,这其中,371人背负命案,人均背负1.5条人命。最严重的情况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杀害了7人。但据司法鉴定,因为他们在实施犯罪时都犯有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最终都免于刑事处罚,并被送到强制医疗所。
什么是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的行政主体、对象又是谁?
强制医疗是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维护公共健康利益的措施。与强制医疗相对应的是自愿治疗!
贰 强制医疗与自愿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大多数精神病人在意识清
晰和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治疗机构的治疗。如果其自身愿意接受治疗,那么这就属于自愿治疗。自愿原则内容包括就诊自愿与治疗自愿,就诊自愿是指患者是否同意去医疗机构诊断确诊的自由,治疗自愿是指患者在确诊后采用住院治疗或者居家治疗的自由。
强制治疗是违背精神病人的意志对其精神病进行治疗。这种强制治疗包括强制住院治疗和强制社区治疗两种形式。主体是精神病人。
《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所患的精神病导致其已经危害或者有潜在危险将危害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应当强制实施住院治疗。
强制治疗的决定主体是公安行政机关。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精神病真的是一张免死金牌嘛?你觉得对于精神病人该如何处理?
最后祝大家精神健康,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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