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德树人,从家出发!《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出台纪实

文 / 介休市妇女联合会
2018-06-24 23:11
立德树人,从家出发!《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出台纪实

导读

2018年5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这部由省妇联牵头起草的法律文件,在反复调研、座谈、征求意见、修改的基础上,最终获得通过,将为我省家庭教育提供法律规范。我省成为继重庆市、贵州省后,在全国范围内第三个为家庭教育立法的省份。

01

家庭教育 呼唤法律保障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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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到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家庭教育工作,宪法、教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教育都做出相关规定;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的目标任务。《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了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的目标要求。

然而,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始终处于边缘的地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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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张葆介绍,在现实家庭生活中,由于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生存发展,甚至危及未成年人生命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法律层面对没有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作为家庭教育的主要承办者,妇联迫切需要立法授权赋予相应的职能职权。

省妇联调研了解到,全省18岁以下儿童有900万,其中14岁以下留守流动儿童有67万。越来越多的农村孩子随父母打工进城成为流动儿童,家庭教育严重缺失。家庭教育特别是留守流动儿童群体的家庭教育问题,已远非家庭私领域问题,与国家、民族、社会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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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在家庭教育方面有着坚实基础。目前,全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校率达98%,省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已成立,全省建立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构三百多个。

临汾市还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试点,探索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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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省的相关办法和规划纲要,都明确到2020年,要在90%以上的社区和80%以上的行政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儿童家长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家庭教育普及率达到95%以上。

02

注重行动 迈向立法之路

省妇联充分征求意见、调研,经过多次科学严谨的修改,条例草案基本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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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省妇联提请省政府审议条例草案。随后,省政府法制办面向51个省直相关单位和11个市开展征求意见,并前往太原市、忻州市进行家庭教育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就条例草案进行两次集中修改,最终形成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文本。

2017年11月29日,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二届人大第四十二次常委会审议,张葆做说明。她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做了详实的阐述。此次审议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会议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立法工作受到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的广泛关注,多次提出相关建议、提案。张葆作为省人大代表多次呼吁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加快推进条例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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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条例的重要性,2018年3月到5月期间,省人大法工委召集省妇联、省教育厅对条例草案进行两次集中修改,并再次向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前往运城市、临汾市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在对条例草案作综合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草案的二次审议稿,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5月31日,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条例,为这部历时近3年、历经二审的地方性法规落下了注脚。

在漫长的立法过程中,省妇联全力以赴。省妇联党组成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推动成立由多个单位专家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组,积极争取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的大力支持,部署推动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等关键环节工作,多次听取工作进展汇报并提出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形成重视家庭教育立法的强大声势。省妇联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积极推进,为《山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尽早出台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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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一次次修改,一遍遍审议,广泛凝聚各方共识,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力求使条例草案精益求精。”省妇联家庭儿童部负责人如是说。

03

新法释疑 具体可操作

《条例》分为七章三十七条,从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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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实施方面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遵纪守法、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创新生活、生活技能、热爱劳动、安全知识、身心健康等的教育。如果父母因外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委托他人教育,并与之保持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交流、沟通,定期团聚等。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或因死亡、失踪、重病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可向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民政部门、妇联等单位或组织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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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推进方面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同时,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措施,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里辅导等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妇联、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的职责。

在学校指导方面

规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学校”,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其中,政府举办的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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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参与方面

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创建文明家庭的重要内容。同时鼓励心理咨询、婚姻家庭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人员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条例还对妇幼保健机构、婚姻登记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等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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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以鼓励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为立法理念,就目前家庭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设定法律规范,细化法律家庭教育相关规定,强化父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学校、社会机构等各方的责任,深化指导保障工作机制,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我省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传承文明家风,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张葆总结说。

作为该法规的主要推动、实施部门,省妇联下一步将:

■组织专家、教师、优秀家长、志愿者等队伍,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家庭教育讲师团队伍,大力宣传条例;

■依托已有的各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根据条例赋予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法定求助的权利,推动相关单位、组织履行法定强制报告义务等;

■对全省街道(社区)、学校“家长学校”的家教工作情况开展调研、督导,促进其作用进一步发挥,逐步提升“家长学校”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