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抑郁症的她想不开,竟下手做出这样的事
抑郁症被喻为“心灵感冒”,它到底有多可怕?
一个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骨折留疤后开始抑郁,因为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竟然对其一双儿女痛下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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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甘肃省高院对李晓娟杀人案刑事裁定书,李晓娟主观恶性较深,犯罪目的明确,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无期徒刑的判决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个严重的精神障碍者,精神抑郁而杀人,这样的量刑和裁决是否准确?抑郁教师杀人案给我们以怎样的启示?
她上诉不服判决
赔付60万,有酌定量刑情节
甘肃省高院刑事裁定书(甘刑终215号)显示,李晓娟,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人,今年32岁,本科学历,合作市某小学教师。
2016年8月23日14时许,李晓娟驾车带着女儿来到其表弟在合作市经营的广告装潢门店,趁表弟王某及其妻子唐某外出期间,将其一双儿女从店内带走,用车拉至鹿儿台水电站水坝附近,李晓娟先后将表侄子阳阳、表侄女馨馨抱到水库崖边推下,随后自己跳入水库。李晓娟落水后本能地抓住水库岸边的树枝爬上岸。经警方查找,8月24日在水库中寻找到馨馨和阳阳的尸体。
经勘验,馨馨系生前溺水窒息而亡;阳阳系头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致昏迷或濒死期溺亡。
案发后,被告人李晓娟在公公闹某的家中被警方带走。2016年8月24日被刑拘。经鉴定,李晓娟患有抑郁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另查明,被告人亲属在案发当日向警方报案,案发后向王某唐某支付了60万元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书面谅解。
2017年11月,甘南藏族自治州中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李晓娟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自首情节及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晓娟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晓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她给丈夫发短信
“我把人杀了,我不想活了”
李晓娟究竟为什么这么做?
“我和李晓娟是亲戚,无冤无仇。”据裁定书中王某、唐某提供的证言披露,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李晓娟驾车带着女儿到门店,唐某和丈夫王某出去购买灯具,让李晓娟在店里看孩子们一会儿。
夫妻俩回来后发现,李晓娟带走了孩子们,还拿走了唐某的电话。王某就给李晓娟打电话,她说带着3个孩子在市里玩一会就回来,夫妻俩起初也没太在意,可之后孩子喝奶的时间到了,王某拨打数十次电话催问,李晓娟却总是顾左右而言他,就是不告知他们的具体位置。
情急之下,王某联系了李晓娟的丈夫银某,但银某也一直联系不上李晓娟。傍晚6时左右,正在和银某一起寻找李晓娟的王某突然接到李晓娟女儿的电话,孩子在电话里哭着说:“妈妈把馨馨和阳阳推到河里了……”夫妻俩赶紧赶往事发地,并报了案。
事后,银某表示,当天下午5时许,他曾收到李晓娟用唐某手机发送的短信:“我把人杀了,我不想活了。”接到女儿的电话后,他赶紧给父亲闹某打电话。
据闹某回忆,他大约晚上7时赶到鹿儿台水电站库区,看见孙女坐在儿媳妇李晓娟车的副驾驶上,哭得很大声。他赶紧跑到大坝坡下,只见李晓娟在坡下的一棵桦树跟前站着,哭得很厉害,闹某见其精神异常,就打电话报了警,并找人帮忙将李晓娟拉上来带回家。之后又联系库区泄水,帮忙寻找两个孩子的尸体。
之后,银某和王某在木多村父亲的家中见到李晓娟,她双手紧握,嘴里一直重复说着“我也不知道怎么这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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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抑郁有多严重
看见别人穿高跟鞋很不舒服
王某和唐某始终想不明白,他们一家和李晓娟从来没有发生过矛盾,平常关系处得很好,为什么李晓娟会对孩子痛下杀手。但有一个细节,夫妻俩都忽略了,那就是李晓娟患上了抑郁症,而刺激她犯案的起因,就是唐某的高跟鞋。
2016年8月22日下午,事发前一天,夫妻俩带着孩子到李晓娟家,去探望前一段时间腿受伤的李晓娟。据夫妻俩回忆,当时在聊天时,李晓娟说因为腿受伤了,她再也穿不了高跟鞋了,“当时我妻子穿着高跟鞋,李晓娟比较羡慕”。
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李晓娟供述,自从2016年5月7日,她因右侧踝骨骨折入院治疗后,就没瞌睡,没睡过一个好觉,啥地方也去不了,一想到回不了原来的样子,走不到人前头,感觉活着没意思,慢慢地开始讨厌一切事物,想着还不如死了算了。“2016年8月22日,我看见唐某穿着高跟鞋,心里很不舒服,我还把她的鞋穿在自己脚上试了试,她走后,我的心理彻底扭曲了。我之所以选择阳阳和馨馨跟我一起死,是因为羡慕、嫉妒唐某。驾车来到水库边,我把阳阳抱起来,走到水库崖边扔了下去,接着又走到车右侧,把馨馨抱下来,她当时还撕住我的衣服,我没理会,在她刚站地时把她推下去,接着我就独自从崖边的碎石上滑到水库里面了。”
据了解,李晓娟以前没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还证明,她工作认真积极,性格比较泼辣,平时和正常人一样,与同事们也没什么矛盾。但有同事表示,自从5月受伤后,就再没见过她。有同事因为工作关系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而亲属们也称,李晓娟摔伤养病期间,情绪变得越来越烦躁。晚上经常不睡觉,和别人也不交往,怕见人,特别爱哭,受伤后也不怎么疼自己的孩子,有时候还会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律师说法
抑郁症发病期杀人该不该从轻处罚?
案发后,精神病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李晓娟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对本案应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而杀人被判无期,这样的量刑是否准确?日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以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可酌定从轻,但不能减轻处罚
刘晓恩律师指出,被告人患抑郁症并非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救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如果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晓恩认为,本案量刑准确。被告人造成了两名未成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晓娟的精神状态已作出评定,属于限定性的而非完全的,对于她行为能力未受限的行为还是应当负责的。其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虽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该有充分认识。
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应处的量刑幅度最高刑为死刑,但法院并未按照最高刑判处,这已经考虑了其积极的民事赔偿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
李晓娟的家属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刘晓恩指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刑法》明文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包括自首、立功、胁从犯、未成年犯等,并不包括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此情节,属于酌定从轻处理情节。
刘晓恩表示,现代社会患抑郁症的人确实很多,这既有个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现实社会有大量类似案件在萌芽状态时,缺乏一个正确的引导。他详细地研究过这个案子的起因,就是腿骨折留疤这样一个小事情引发的。而被告人抑郁症状初现至走向严重期间,法律或者道德均缺乏介入,这也是我们关注类似案例后该反思的。
你对抑郁症了解多少?
现代社会患抑郁症的人确实很多,希望他们可以走出来,虽然过程一定很难!点个祝福的大拇指!
来源:广州日报、华商报、澎湃新闻、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