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一女子剖腹手术后子宫被切除,被补偿12万元!
近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被上诉人略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补偿上诉人邓某红损失共计120000元,笼罩邓某红一家许久的阴霾逐渐消散。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上诉人邓某红于西安某医院进行试管婴儿成功。孕期前三个月在该医院孕检,后转至被上诉人略阳县某医院进行孕检,一切正常。
11月,邓某红因腹痛在丈夫的陪同下,前往略阳县某医院就诊。因邓某红宫口未开,胎心慢,故院方先安排其做心电图和B超检查,随后手术取出死胎,并对胎儿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
术中,院方医生擅自摘除邓某红子宫肌瘤,导致邓某红子宫被次全切除。
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商议后选定由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略阳县某医院存在“多发子宫肌瘤剥除术”指征掌握不严谨,对可能发生的后果评估不足、告知不到位的过错;略阳县某医院的行为过错与邓某红子宫被次全切除后果有因果关系(同等原因力);邓某红子宫次全切除手术后构成七级伤残。
一审法院判决略阳县某医院赔偿邓某红损失68940.79元。邓某红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采用视频直播形式,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兴平担任审判长。
法官调解
案件二审中,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陈述、辩解,分别从情理和法理两方面分析利害关系,积极劝导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
在审判长和承办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后达成共识,签订调解协议,由略阳县某医院一次性赔偿邓某红因医疗损害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20000元整。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辨法析理,倾心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来源:汉中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