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施行!产假延长可休假一年!经期发至少30元护理费!
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哺乳期每天有一小时哺乳时间,并计入劳动时间…… 近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从7月1日起施行,该省在女职工健康,尤其是经期、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方面的劳动保护将更细化、更周到。
合同中不能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不能因为怀孕生育减低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下列行为:1、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2、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3、予以辞退;4、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每月至少30元经期护理费
对从事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建筑作业和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其月经期间应当调整安排其他劳动或者安排休息二至三天。在月经期休息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负担政策列支,企业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经期护理费的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居民生活水平适时作出调整。
怀孕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多方面的劳动保护,包括:1、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2、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岗位;3、对怀孕不满三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夜班劳动,并根据其工作性质和劳动强度安排每天不少于半个小时的工间休息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期更有保障
《特别规定》为“背奶一族”提供了诸多便利。对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1、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夜班劳动;2、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3、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4、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关于产假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
(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天;
(三)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休产假二十五天;
(六)怀孕满三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产假四十二天;
(七)怀孕满七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产假九十八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和标准支付。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护士以女性为主体,她们除了工作之外,在家庭中也承担着重要角色;但由于工作时间长、需要上夜班等特点,很多时候连正常的节假日都休息不了,所以往往把医护人员该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当成奉献和自律。医护工作虽然苦累,但也是一种职业,医疗行业也不是各种法规的法外之地。但愿这次护士不是例外!只有被关爱的护士才会更热爱自己的职业,才能更好的服务患者,才能带给患者积极乐观的情绪。希望全国各省都出台这个规定,让每一位职业女性得到应有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