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能否将其开除?
1、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是否能够将其开除?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39条(劳动者过错)解除。也就是说,女职工三期期间,女员工犯错(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等)或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工作不属于劳动者犯错,这点讲辞退风险时说)
2、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合同到期能否终止?
同样,遇到女职工三期,在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企业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自动续延至等到女职工三期结束。
3、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待遇如何?
孕期不得降低工资,产期企业不发放工资,合法生育个人需领取社保发放的生育津贴(前提是之前交了社保),上海市生育津贴既不低于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也不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平均工资。如果个人工资高于社保生育津贴,则由企业补齐差额。
4、违法生育的,享受哪些待遇?
没有准生证的(非婚生或者超生),只可以享受产假待遇,但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5、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产假为98天,生育奖励假30天(合法生育,有准生证)。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胎+15天。其他地区产假天数更多,具体电话咨询当地12333。
6、哺乳期间有何待遇?
国家规定哺乳假为上午下午各半个小时,企业可酌情合并为一小时使用,上海额外规定:经企业批准,哺乳假拿80%工资,可以全职在家哺乳。
7、用人单位遇到试用期就请保胎假的,如何应对?
有些女性利用不能辞退三期女员工,试用期内怀孕,并要求休保胎假。企业应当约定出勤率为录用条件,严格限制有人泡病假和用保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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