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2个月妻子确诊癌症,于是丈夫决定…

文 / 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
2021-09-10 09:16

民法典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

另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民法典施行后

各地陆续宣判适用该法条的案件

此类案件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却对一起类似案件作出了不一样的判决

这次案情有哪些地方不一样呢?

结婚两月

妻子确诊癌症

王先生(化名)与李女士(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虽然二人已过不惑之年,但怀着对爱情的憧憬,很快,两人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19 年 9 月,二人登记结婚,期间,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了彩礼钱,并赠送了财物。

婚后 2 个月,李女士确诊了乳腺癌,并到多家医院就诊。对于自身患病的情况,李女士并没有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直至一次偶然的机会,丈夫发现了妻子的诊疗材料。王先生觉得接受不了,二人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今年 3 月,王先生以李女士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为由诉至龙游法院,要求撤销与李女士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及财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确诊乳腺癌的时间系 2019 年 11 月,晚于二人结婚登记的 2019 年 9 月,因此并不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事实系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因此,该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

而婚姻法并未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仅将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二人的婚姻关系属于胁迫婚姻,因此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法院认为,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王先生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已成立的婚姻缺乏结婚的某个要件,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效力的婚姻归于无效。

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

或者婚前已患有重大疾病但患病一方并不知情

是否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条件?

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限于结婚前,即患病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所患疾病应有医学诊断或进行过诊疗救治。若一方在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 因何时患病、是否患病难以预见,且婚后患病并不能溯及影响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故婚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告知另一方的,不符合可撤销婚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一方虽患有重大疾病但并不知晓已患病的事实,其虽然符合在结婚登记前已患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这一条件,但鉴于其并无隐瞒的故意,其缔结婚姻的行为并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婚前如实告知义务,不构成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此为由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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