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用“头痛粉”后死亡,谁担责?一起典型案例在厦发布

文 / 台海网
2020-02-21 08:10

台海网2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李春雨/文 陶小莫/漫画)一包一毛钱的药,引发一场人命官司。男子老刘因头痛服用了诊所卖的“头痛粉”,结果服药不久后身体出现异样,最终抢救无效身亡。

不幸的是,死者家人因缺乏法律意识,事发后直接火化尸体,没有对其解剖以确认死因,导致无法认定死者死亡与诊所诊疗之间的因果关系,维权之路因此困难重重。

幸好,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伸出了援手,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最终死者家人维权成功。同安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诊所在诊疗老刘时存在过错,应当对老刘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近日,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布了这起典型案例。

悲剧:服用头痛粉后,男子不幸身亡

死者的妻子黄女士今年45岁,据黄女士说,他们夫妻二人都是来厦务工人员,丈夫老刘自2011年起就在同安区一家工厂上班。2017年3月8日18时许,其丈夫老刘在下班后,与工友阿艳到公司附近的一家诊所帮其孩子购买治喉咙沙哑的药。

当时,因老刘自己也有点头痛,向诊所提出要购买治疗头痛的药,诊所的工作人员白某没有询问病史,就从柜台上拿了一小包“头痛粉”(即阿咖酚散),说是头痛粉可用于治疗头痛,一包一毛钱。

于是,老刘就买了十包,共计一块钱。当天晚上吃完晚饭后,老刘服用了一小包。服药后半个小时左右,老刘就出现了喘息,且喘息不断加重,其自行使用了硫酸丁胺醇气雾剂处理,症状未改善,并出现了大便失禁等症状。

当晚9时08分,老刘的妻子黄女士等人拨打120电话将老刘送至附近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晚10时20分死亡。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载明,死者老刘的死亡原因为“恶性心律失常”。

索赔:家人陷入困境,起诉索赔141万

黄女士说,她与其丈夫老刘还要赡养年逾古稀的双亲,育有三子,大儿子17岁,二儿子和三儿子均为16岁,三个孩子都在上中学。老刘生前是家庭的经济顶梁柱,他突然离世后,全家人的生活来源仅为黄女士一个月三千多元的工资,几乎陷入绝境。

悲痛欲绝的黄女士经多方奔波处理未果后,最终向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中心经审查后批准了黄女士的申请,指派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纪荣榴、蔡小娟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通知后及时联系受援人黄女士,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承办律师详细了解后得知,老刘患有哮喘病多年。案发前,老刘曾多次到该诊所治疗哮喘病。案发当日,该诊所未经诊疗即卖给老刘阿咖酚散用于治疗头痛,此药属甲类非处方用药。

了解案情后,承办律师代理黄女士一家(老刘的父母、三个儿子及黄女士)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诊所为被告,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417633元。

焦点:服药与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庭审期间,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原告认为,死者老刘生前患有哮喘病多年,在服用哮喘病人禁止服用的含有阿司匹林的阿咖酚散后,出现之前陈述的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在诊治老刘过程中存在跨专业诊疗、未经诊疗直接售药且未附使用说明书等过错,应对老刘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被告却反驳说,老刘的死亡原因为“心律失常”,是否有吃阿咖酚散、是否因吃了此药而致死,原告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老刘的死亡与被告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认为老刘服药导致哮喘发作死亡“存在极大可能性”,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诊所在诊疗老刘时存在过错,应对老刘的死亡承担20%的责任。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老刘家属在老刘出现症状时未及时送医抢救,耽误抢救时间。另外,老刘在诊疗过程中未向该诊所医生告知自己患有哮喘病,未能引起医生的相应关注,因此原告应当承担80%的责任。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8万多元。

最终,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死者家属挽回了部分损失。援助律师的积极作为,给一个不幸的家庭带来了希望。

相关案例

患病老汉禁食养生丧命,谁担责?

一位患有肝病的老汉禁食养生,结果不幸丧命,谁来担责?此前,思明区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索赔案。最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养生机构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赔偿损失5万元。

据丧命的老汉家属诉称,50多岁的老刘在接受“浮水疗法”之前患有肝病,老汉到厦门市一家医院体检后,被检查出存在肝光点细腻增多、囊多发结石、脾大的症状。

老刘的女儿刘小姐原是厦门一家养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7日,刘小姐将父亲带至该养生机构。因养生机构不断宣传“SSG健康体验计划”对身体有极大改善功效,老刘就接受了被告养生机构提供的“SSG健康体验计划”。该体验计划分为所谓的“重生期”、“修复期”、“加强期”。其中,“重生期”需禁食七天,只能饮用该养生机构提供的所谓的能量水,并且每日进行漂浮等。

老刘在接受了该体验计划后,严格按照被告养生机构的安排与叮嘱进行了禁食、只喝所谓的能量水并进行了漂浮,但短短几天后,老刘迅速发病死亡。

最终,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养生机构在顾客体验时未能并未作相应的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其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

律师说法

服药死亡如何证明?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分析说,老刘可能因服用了含有阿司匹林的阿咖酚散后诱发哮喘发作而死亡。因此,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认定老刘服用从诊所购买的药物与其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需要从几个方面加以证明。第一个焦点,是案发当天老刘是否向诊所买药。老刘买药时,医生没有出具任何销售凭证或者诊疗记录,而且老刘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卡,其购药、看病也都没有使用社会保险卡刷卡记录。为此,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调取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材料,在这些笔录中,诊所的医生承认了老刘到诊所购买十包阿咖酚散的经过。

第二,老刘当晚是否食用了购买的阿咖酚散。据家属陈述,老刘在吃完晚饭后服用了一包阿咖酚散,家中没有安装监控录像,也没有其他外人在场。如何证明老刘当晚确实服用了购买的阿咖酚散呢?为此,承办律师和家属沟通后得知在案发次日报警时,黄女士曾向办案民警提供了老刘服用阿咖酚散后留下来的空药袋。这是一个关键性的细节,承办律师立即根据掌握的情况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向办案民警核实这一事实。最终,老刘死亡当晚服用从该诊所购买的阿咖酚散得到了确认。

第三,老刘死亡的具体原因,这也是本案的焦点和难点。老刘没有经过尸检就直接火化了,那么该如何确认老刘的死因,如何确认老刘服用阿咖酚散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最终,在承办律师的申请下,法院对一位呼吸科主任医师做了询问笔录。医生作证说,结合本案情况推断老刘死亡应该与服用阿咖酚散有关。随后,承办律师申请受诉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厦门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为:该诊所在患者老刘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可见,虽无法完全认定因果关系,但老刘因服用从诊所购买的药导致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