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这类肝病最新诊断与报告标准来了
丙型肝炎属于法定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首诊(首次被诊断)医师应在24小时内报告。掌握丙肝诊断标准是准确报告的先决条件。
《丙型肝炎诊断》WS 213—2018(代替WS 213—2008《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于2018年3月6日发布,2018年8月1日实施。
一、诊断依据
1. 流行病学史:
曾接受过血液、血液制品或其他人体组织、细胞成分治疗,或器官移植;有血液透析史、不安全注射史或其他有创操作史,如手术、腔镜、内镜、穿刺、导管、插管、口腔诊疗、针灸、美容、纹身、修脚等;有既往有偿供血史;有共用针具注射毒品史;职业暴露史;有与他人共用牙刷、剃须刀等日常生活接触史;有与HIV感染者无保护的性接触史;出生时其母亲为HCV感染者。
2. 临床表现:
大部分患者无明显症状和体征,部分患者有乏力、食欲减退、恶心、腹胀和右季肋部不适或疼痛。部分急性丙型肝炎患者可有轻度肝脾肿大,少数可伴低热或出现黄疸、部分可有关节疼痛等肝外表现。部分慢性丙型肝炎患者有肝病面容、黄疸、肝掌、蜘蛛痣及轻度肝、脾肿大。部分代偿期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有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黄疸及腹壁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以及脾脏肿大和脾功能亢进。失代偿期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有腹水、肝性脑病或消化道出血史。
3. 实验室检查:
a. 生化学检查异常:急性丙型肝炎患者多有血清ALT、AST升高,部分患者有胆红素升高。部分慢性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肝硬化患者有ALT、AST及胆红素升高。
b. 血液抗-HCV阳性
c. 血液HCV RNA阳性
二、诊断原则
依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生化学检查以及抗-HCV阳性结果做出临床诊断。依据HCV RNA阳性结果做出确诊。对于确诊病例,根据明确的暴露时间、HCV RNA、抗HCV阳性结果出现的时间顺序,以及肝组织学和影像学及其他辅助检查结果,可以区分为急性、慢性丙型肝炎及丙型肝炎肝硬化。
1. 临床诊断病例:
抗-HCV阳性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项:
a. 有流行病学史中任一项
b. 有临床表现
c. 有生化学异常检查结果
2. 确诊病例:
a. 血液HCV RNA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病例。对确诊病例需进一步进行急性丙型肝炎、慢性丙型肝炎的诊断。
b. 急性丙型肝炎:HCV RNA阳性,并且,有明确的就诊前6个月以内的流行病学史。
c. 慢性丙型肝炎:抗-HCV及HCV RNA均阳性,并且,HCV感染超过6个月,或有6个月以前的流行病学史。
d. 丙型肝炎肝硬化:抗-HCV及HCV RNA均阳性,并且,临床表现呈丙型肝炎肝硬化的特征。
3. 婴幼儿丙型肝炎的诊断:
母体的IgG型抗-HCV可以通过胎盘进入到胎儿体内,18个月以内的婴儿或幼儿抗-HCV阳性并不一定代表HCV感染,应以HCV RNA阳性作为HCV感染的依据。新生儿如在母亲分娩时发生HCV感染,在出生1周~2周以后,可在血清中检测到HCV RNA,6个月后复查HCVRNA仍为阳性者,可确诊为慢性HCV感染。
三、病例报告
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需通过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及时报告。
a. 临床诊断病例的报告:符合临床诊断病例标准,无HCV RNA检测结果,填报“临床诊断病例”。
b. 确诊病例的报告:HCV RNA阳性病例,无论抗-HCV结果如何,填报“确诊病例”。
c. 急性和慢性丙型肝炎的报告:对于确诊病例,应根据急性和慢性丙型肝炎诊断标准,进一步填报“急性”或“慢性”丙型肝炎。
d. 儿童病例的报告:对于18个月及以下的婴儿或幼儿,应以HCV RNA阳性作为诊断及报告的依据;6个月后复查HCV RNA仍为阳性者,可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
e. 丙型肝炎病例报告的更正:对于抗-HCV检测结果阳性,但HCV RNA检测结果阴性的病例,无需进行病例报告;如果已经按照抗-HCV检测结果阳性报告“临床诊断病例”,应予以订正删除。
法定传染病既要明确诊断依据,又要依法进行报告。每位医生都是法定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
参考资料
《丙型肝炎诊断》 WS21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