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有高血压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说5年后就没事?

文 / 谭十三先生
2019-03-29 13:35

网友:

几年前,妈妈打电话说想买一份重疾险,当时正在上大学,就随口问了一句,你有高血压可以投吗?妈妈说,没有规定不能投保,而且代理人说了,只要过了5年就好了!由于当时在电话的另一头也不便多问。

现在毕业了,对保险有了一定的认识,了解到高血压对投保是有影响的,但是由于代理人跟家里的关系很好,也不便质问,但有十分担心保单的效力是否有效......

这位网友说的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涉及了购买人情单、带病投保、销售误导等常见而又典型的问题。

先说高血压,被保人患有高血压,投保时却未如实告知的话,将来是极有可能会出现拒赔情况的。


高血压可以投保吗?

要依情况而定。核保的依据是高血压的分级,根据不同的收缩压和舒张压范围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如下图:

投保时,有高血压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说5年后就没事?

以重疾险为例,一般情况下(并非绝对),对应的核保结果为:轻度可以正常承保;中度的加费承保;达到重度标准的,基本上都是拒保了。

五年后就没事?

对于那位代理人所说的5年后就万事大吉,恕我孤陋寡闻,5年之说实在找不到什么依据,“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却是经常被引用。

保险职场中存在的某些找不到出处的,以讹传讹的“经验之谈”,并不罕见。这也我国保险业早期疯狂发展遗留下来的后遗症,再通过口口相传,留存至今。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简单说,保单承保超过2年,保险公司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但是,不能解除合同,不代表会赔。请看我上面条款我标注的部分,故意隐瞒的话,连保费都不退还,最好的结果是判定是过失而非故意而导致的,还可退还保险费。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在一定的程度上是很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公平性。但是,它也并非万能的挡箭牌。

虽说有的案例判决是偏向于消费者的,那是因为法官考虑到,过程中有过失,有销售误导,有对于社会舆论的影响等因素,同时也出于人道主义而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结果。

但是还是不要心存侥幸的好,毕竟买保险就是买份安心,买一个确定性。

投保时,有高血压未告知,她的代理人说5年后就没事?

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

首先,跟保险公司沟通,并表明他家代理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销售误导,这样做可能会影响到那位“关系要好的代理人”,至于是要兼顾人情,还是要排除隐患,自己考虑清楚吧!

然后,保险公司处于综合考虑,肯定会建议你做补充告知的,做完补充告知后,不外乎就是继续承保,加费承保和拒保。正常承保肯定是最好的;而加费承保,如果可以接受保费的话,个人认为也是可以的;如果是拒保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

最后,万一出现保险公司不愿退还保费的情况,就打银保监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电话是:12378)。

只要在理,投诉还是管用的,记得有一次老谭有个客户被某司代理人打着综合金融的名义,说是买份保险就可以做一笔保单贷款,当时年底客户生意上,资金周转刚好比较吃紧,就买了一份,最后贷款也没帮客户搞。于是我就建议客户打投诉电话,没几天就追回了3万多的保费。也可能是该保险公司自知他家代理人的这种做法不是个案,自知理亏吧。

写在最后,上一辈由于年代的限制,在配置保险的问题上难免会认识不足,子女要多为他们把把关,还有即使不是从事保险行业,也要去了解一些基本的信息,毕竟当今社会保险这个话题是息息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