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患直肠癌遭保险公司拒赔:高血压或糖尿病就必然导致癌症吗?
高血压、糖尿病是常见的“富贵病”,很多中老年人都有,且有日益年轻化的趋势。
而很多保险产品对这两种病并不友好,导致这两类人群在投保时处处碰壁;如果在投保时隐瞒,保险公司也必然会在理赔时多了一个拒赔的理由。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保险纠纷案例。
如果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没有如实告知,在理赔时到底会出现什么情况呢?
01 引言案例2017年12月27日,邓先生在富德生命保险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为10万元。
2019年7月,邓先生不幸在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确诊患有直肠癌,并进行了手术切除。
之后,邓先生依据该份保单向富德生命保险申请理赔。
2019年8月,富德生命保险向邓先生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其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并退还邓先生已交保费18092元。
邓先生不服该理赔结果,将富德生命保险告上了法庭。
02 争议焦点原来,经富德生命保险事后调查发现,邓先生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病史,并有长期的抽烟、饮酒史,认定其为带病投保,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拒赔。
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富德生命保险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03 争议分析我们首先来看下邓先生的该份保单中相关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首次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
很明显,如果富德生命保险的拒赔理由不成立,那么邓先生所患的直肠癌是符合该重疾险的理赔要求的。
庭审中,富德生命保险出示了邓先生的投保单,在询问是否存在人寿保险、人身意外或健康保险的投保申请被拒绝的情形,是否有吸烟、饮酒史,是否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栏内,邓先生均选择“否”,且该投保单有邓先生的签名。
同时,富德生命保险还向法庭提交了邓先生在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警上海总队”医院的入院记录,载明在2019年7月时邓先生已有30年吸烟史、15年高血压病史和7年多的糖尿病病史。
另外,富德生命保险称邓先生曾向新华人寿投保被拒,但没有确凿的证据。
结合上述事实,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1.邓先生有吸烟史,虽然是一种不良生活习惯,但具有普遍性,并不会必然导致结肠恶性肿瘤这种重大疾病的发生;
2.高血压、糖尿病是一般性疾病,也并不会必然导致直肠癌这种重大疾病的发生。
因此,邓先生未履行有吸烟史,患高血压、糖尿病的如实告知义务,不足以影响富德生命保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富德生命保险无权解除合同。
3.根据邓先生提交的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病理检查报告单、电子肠镜检查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医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病理检查报告单,认定邓先生在投保后的2019年7月份才被确诊患有直肠癌等疾病,并进行了切除手术,不属于所谓的“带病投保”。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富德生命保险在扣除已退的保险费后,向邓先生赔付重疾保险金81908元。
富德生命保险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庭审时,再次重申了《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该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有两个主要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并不必然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还需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本案中,虽然邓锁尔未如实告知富德保险常州公司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吸烟史,但富德生命保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邓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吸烟史,会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且结合常理分析,高血压、糖尿病、吸烟并不必然导致患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
因此,对于富德生命保险提出的邓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进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上诉理由,该院不予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富德生命保险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04 磐石君有话说在上述案例中,邓先生确实隐瞒了其高血压和糖尿病病史以及长久以来的抽烟史,之所以能最终“侥幸”获赔,是因为富德生命保险未能举证证明邓先生所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是否承保或者对保险费率有何影响。
这里最关键的是对《保险法》第16条第2款的解读。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必然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还需证明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引言案例号:(2020)苏04民终1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