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辰糖尿病,导致剖腹产婴儿死亡。谁之过?
前一段时间看这么一个问题:
妈妈有妊辰糖尿病,医生建议剖宫产娃娃出生抢救3天后死亡,医院有多少责任?
妊辰糖尿病导致新生儿死亡,谁之过?都无法挽回刚来到这个世界的新生命!
在讨论过错之前,请允许我带领大家看一下 妊娠糖尿病对胎儿影响的专业知识。看完之后,我们在总结!
妊娠糖尿病对胎儿的影响:1、胎儿的死亡率增高
研究认为,胎儿的死亡率增高主要与孕妇的血糖水平升高有关。妊娠糖尿病患者可影响胎儿肺部发育,容易胎儿肺泡表面活性物质不足,易发生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导致使刚出生婴儿死亡。
妊娠期糖尿病患者若能严格地控制血糖,并在妊娠的晚期加强对胎儿的监测,是可以降低胎儿死亡率的。
2、巨婴儿
妊娠期糖尿病多发生在妊娠的中晚期,此时胎儿的器官已经形成,因此对胎儿的影响主要是可导致其过度发育,从而形成巨大胎儿。有40%的胎儿体重超过4000克,当妊娠糖尿病患者自然分娩无法进行的时候,只能采取剖宫产。
3、新生儿黄疸
妊娠糖尿病对胎儿另一点重要的影响就是可导致新生儿黄疸:孕妇发生糖尿病后,可导致胎儿在宫内缺氧,并使胎儿体内的促红细胞生成素增加,引起红细胞增多症。患有红细胞增多症的新生儿,由于其体内大量的红细胞被破坏,所以容易发生新生儿黄疸。
新生儿黄疸中核黄疸的死亡率为50%~70%。
4、胎儿畸形
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所孕育的胎儿容易出现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畸形,如脊柱裂、脑积水、先天性、肛门闭锁等。
妊娠期糖尿病患者所生的婴儿还会患上足月儿早产肺,就是肺功能发育不成熟,这会直接导致胎儿脑缺氧、脑瘫。
温馨提示:
妊娠期糖尿病的危害很大,一定要注意妊娠期糖尿病的监控,配合医生的医嘱,进行饮食的控制。不然使胎儿的死亡率增高,以免后悔莫及!
总结:导致新生儿死亡,谁之过?上述,我已简述妊娠糖尿病对胎儿的影响。
由此可以看出:妊娠糖尿病患者应该承担70—100%的责任,全部负责也不为过。
站在医生的立场:我认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医生的天职本身就是救死扶伤!
医生的决定,都是建立在患者病情基础之上的才决定的!
但是站在患者家属的角度上(人性化考虑):医院可以承担10-30%的责任。
毕竟婴儿已死亡,医院可以给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不是很了解。仅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如何避免悲剧再次发生?定期产检。如有异常,规范配合治疗
一般来说,在整个孕期的40周内,从怀孕12周开始一直到28周以前,孕妇应该每一个月接受一次检查。从28周开始到36周则每两周检查一次。而36周以后一直到分娩应该每一周检查一次。
孕检常规检查项目:血压、体重、尿常规、血常规等。
特定时期的检查项目:
孕12周:对母体身体状况的全面检查,包括检查孕妇血型、筛查孕妇有无传播性疾病、病毒感染等。
孕14周-21周:唐氏综合征血清筛查,用以筛查唐氏综合征、18三体症和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胎儿。
孕24周-28周:葡萄糖耐量试验,以确认有无糖尿病存在。
孕35周以后:胎心监护,以了解宫内胎儿情况。
温馨提示:
初诊、孕20~24周,34周,38~39周:这几个时间段内,每次应该各做一次B超检查,筛查畸形,了解胎儿在子宫内的情况,确定胎位、胎盘位置及羊水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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