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擅自使用艾灸方法为患者治病,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摘要】被告组织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核查发现,招牌为“x艾灸体验馆”的单位正常营业,该单位二楼可见有一男性和一女性顾客分别在接受艾灸服务。被告认为,原告在不具备中医诊所备案条件下,仍通过艾灸调理疾病等方式进行宣传,运用中医理论使用艾灸方法为患病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违法事实清楚,应予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违法行为,艾灸,中医理论,行政诉讼,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行政处罚决定:x区x艾灸工作室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罚款2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原告向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xx号行政决定。
另查明:原告x区x艾灸工作室;经营者:刘某某;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x市x区x号;经营范围:艾灸服条、艾灸制品、劳保用品零售。
二.原告艾灸工作室观点
对周某某的询问笔录,不客观不真实。她是顾客觉得费用多了,想讨回服务费,便用举报非法行医无证治疗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笔录中针刺、放血等医疗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并未查实,所说十万元费用也不属实。当区卫健委对原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第二天便向x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该案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
周某某2017年在合肥做过手术后,从2018年6月19日开始到2019年6月15日止进行了一年的艾灸调理服务,各方之间的对话,顾客一方单方认为是治疗的话,实际始终只有艾灸服务,没有其他的卫生行政部门分类认定的医疗行为。
顾客登记表中只是记载各顾客患有的疾病,有无情况,并非是治疗的疾病对象。把原告使用的合格产品艾文贴特别提示的内容引入其中,且在特别说明第3条"本人知晓艾灸不能代替治疗,如身体不适,及时就医"的内容,说明顾客是知道艾灸不是治疗。顾客档案表,真实地记录了每位顾客每次艾灸服务及收费情况,记载的全部是艾灸服务行为,没有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属于诸如发疱灸、针刺等中医医疗行为。
三.原告艾灸工作室意见
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0月19日扣押原告的物品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中,哪些证据是非法医疗证据没有任何体现说明!所谓的专家"鉴定意见”从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全过程根本就没有告知过,到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复议时侯原告要求查看证据时也不出示,行政复议就是过过场。
2019年9月20日听证会开过后,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从未书面或口头告知过原告结果,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从哪里来认定"被申请人将听证会的听证意见告知了申请人,要么是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伪造了证据,要么是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官僚主义严重闭门造车臆想出来的。
原告没有非法医疗违法事实,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决定错误,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显然不当。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实现诉讼请求,撤销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四.被告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观点
答辩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刘某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听证意见,答辩人于2019年10月18日组织卫生监督员到现场核查发现,招牌为“x艾灸体验馆”的单位正常营业,该单位二楼可见有一男性和一女性顾客分别在接受艾灸服务。
在该单位一楼椅子上发现放置有“x艾灸体验馆顾客档案”一本,其中顾客登记记录有:顾客姓名方某,调理排病反应情况栏记录肩周炎、胆囊炎(2018.1.5),肩周炎、胆囊息肉(2018.11.10),服务人栏记录:刘、娇等。该店工作人员胡某现场未能提供场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也未能提供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鉴定意见:区卫生监督所针对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发泡灸判定问题向答辩人作出请示,答辩人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无法认定该行为属于中医“发泡灸”,该行为属不规范中医诊疗行为。
被答辩人在不具备中医诊所备案条件下,仍通过艾灸调理疾病等方式进行宣传,运用中医理论使用艾灸方法为患病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答辩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规定,结合本案的相关证据,被答辩人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因此,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作出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答辩人作出的案涉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答辯人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本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经过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审批、送达等程序。答辩人于2020年1月6日向刘某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月10日向刘某某丈夫崔某现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答辩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五.被告区人民政府观点
答辩人2020年1月23日收到被答辩人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依法予以受理,并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给被答辩人。区卫健委对被答辩人进行行政处罚,是因为被答辩人扰乱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损害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区卫健委的执法目的明确且有法可依。由此,答辩人作出维持区卫健委作出的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使用饻据正确、内容适当。
六.原告与被告
原告:x区x艾灸工作室,经营者:刘某某。被告:x市x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区x艾灸工作室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