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生机构不能使用针灸和开药!

文 / 保健时报
2018-10-02 16:53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非医疗机构开展“火疗”项目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该《复函》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养生机构不能使用针灸和开药!

随着国民养生需求的高涨,以保健养生、中医理疗、气功、针灸等为经营内容的养生机构颇为火爆。人们往往认为中医养生有神奇功效,且无毒副作用。但却忽视了一点,许多非医疗机构在做着非法的治疗,其结果是,不仅治不了病,往往会加重病情,甚至带来严重的伤害。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看到,在我们身边不乏养生养出麻烦的事件。

养生专家必备条件是会治病,否则是忽悠

广西百色市一养生馆老板班某自配中药给三名顾客服用,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两人被送医急救。

经调查,班某在自配中药中添加有马钱子成分,引起三名受害人中毒反应。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班某系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在残酷的事实面前,人们不禁会问,中医能治病吗?对于中医诊疗活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复函》中有明确的解释,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可见其最终目的是要能治好病。

但市面上流行的一些养生机构,却不一定能起到治疗疾病的作用。这些机构有些无资质,工作人员很多都不具备中医治疗的技能,因此造成了很多中医治疗中的乱象。上海复大医院外科主任郭先锋说,现在有很多所谓的养生专家,打着养生的幌子,到处忽悠,这是对中医的亵渎。不会看病就高谈阔论,称自己为养生专家,养生专家必备条件是先能治病,否则完全是无稽之谈。

针灸理疗有严格的技术要求,养生机构不具备

梁某因身体不适,在妻子的陪同下到家附近的养生馆进行针灸理疗。在针灸完成约20 分钟后,梁某的身体出现严重不适,随后,其病情愈加恶化,脸色青紫,并伴有呕吐。

在场人员马上拨打120 急救电话,遗憾的是经现场抢救无效,梁某死亡。经鉴定,梁某系在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基础上发生冠状动脉性猝死,其冠状动脉性猝死与其死前的针灸行为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针灸治疗疾病是通过刺激穴位来达到调节人体脏腑的目的。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针灸科主任东贵荣介绍,通俗一点讲就是给予人体针的刺激或艾灸的刺激达到治病的目的。人体自身调节系统是固有的,比如经络就是人的调节系统,在外周皮肤上会有穴位,但这个穴位是在经络上的穴位,和五脏六腑是有联络的。通过刺激某个穴位,达到调节人体脏腑的目的。

但实施针灸有严格的技术要求,需要到正规医院就诊。市面上的一些养生机构根本不具备能实施针灸的技术能力,不但治不了病,还可能酿成惨剧。

《复函》中明确指出,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至司法机关。

气功没那么神,只是一种锻炼方法

李某的孩子患有严重的脑积水,经正规医院多次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经朋友介绍他认识了一名自称为国内著名气功大师、国家部级领导保健医生、国家体育总局健康顾问等有众多头衔的闫某,闫某经营着一家养生馆。在了解了李某孩子的病情后,闫某称可以通过气功调理治好李某孩子的病情。但在对李某身患重病的孩子进行所谓的气功调理后,不但未能减轻孩子的病情,反而愈发严重。

气功是一种中国传统的保健、养生、祛病方法。古代或名“ 丹道”,是以呼吸的调整、身体活动的调整和意识的调整(调息、调身、调心)为手段,以强身健体、防病治病、健身延年、开发潜能为目的的一种身心锻炼方法。常见的气功骗人有很多种,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打着包治百病旗号的江湖骗子,例如气功大师发功灭大火,这是过度的神话,过于夸大了气功的疗效。气功是一种锻炼方法,是任何人都能习练的。

因此,《复函》中指出,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 号)的规定。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若发现以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应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