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 公共法律服务为舟山小微企业复工开具“法律药方”

文 / 舟山司法
2020-02-08 00:12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舟山市司法局紧急部署,切实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积极配合省委省政府新出台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读过难关的17条政策,广泛动员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特别是结合公共法律服务民营企业常态化法治体检行动,第一时间了解疫情防控期间小微企业的各类痛点难点,在企业返工人员回流高峰到来之际,迅速推出公共法律服务新产品——小微企业战“疫”法律药方,助力小微企业渡过难关,顺利复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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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推出的小微企业战“疫”法律药方,是作为我市公共法律常态化服务小微企业法治体检的最新子产品,旨在保证小微企业复工后健康运转。药方共分两部分,一是药引,通过罗列一套“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法律问题20问”,帮助企业正确认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打好预防针,从而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是药剂,药方共含27味药。从企业疫情防控管理制度、员工健康监测、人员出入管理、防控物资收发、工厂场地消杀防疫、员工在线办公指南等多个方面,配发27份指导材料。通过流程梳理,图文介绍、提供样表的方式,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并迅速投入正常生产运营,助力小微企业顺利渡过战“疫”关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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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复工和防控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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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该“法律药方”已由市公共法律服务专家团通过各级商会微信群推送至我市数百家小微企业,取得了良好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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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阶段,舟山市司法局还将根据疫情防控需求,推出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强化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满足不同对象的服务需求,使法律服务产品可宣传、易推广,快速产生规模效应,助力全市平稳渡过疫情防控特殊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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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劳动用工法律问题2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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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国家和我省出台了诸多文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可能出现的相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问题,梳理了常见问题,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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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Q

复工企业招聘员工能否拒绝录用曾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但已被治愈的劳动者或因劳动者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而予以辞退吗?

回答:企业不得拒绝录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离措施的疑似患者;员工患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或疑似病人企业不得以此原因予以辞退,但员工未治愈前或解除隔离前,不得安排工作。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日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增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综上非因法定原因,企业在招聘时不录用已治愈的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患者、已解除隔离措施的疑似患者;辞退已患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员工,将涉嫌就业歧视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No.2

Q

企业赶工(如抓紧时间生产口罩、防护服等)能否雇请放假学生帮忙?

回答:企业人手不足,也不可以使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No.3

Q

企业要求员工检疫,如果职工拒绝,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职工拒绝检疫,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等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单位职工虽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不予以配合,或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No.4

Q

员工被隔离,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回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依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No.5

Q

在患病或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回答: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依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No.6

Q

如果员工隔离期间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回答:不能因为员工隔离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解除劳动关系,但如果员工在隔离期间确实存在重大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如员工在隔离期间不遵守隔离措施恶意逃脱,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刑事严重的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No.7

Q

如何确定员工是否被采取隔离措施?

回答:为了防止员工故意利用疫情控制为借口而逃避劳动,需要企业甄别,谨慎处理。注意收集疫情防控的各种通知、文件,积极与相关员工进行沟通、联系,了解事实情况,并且可以要求相关员工提供情况说明、病历资料、隔离状况照片等作为辅助说明材料。如发现员工弄虚作假,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No.8

Q

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生产任务,是否存在存在超时加班的风险?

回答:不会。

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o.9

Q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能否按旷工处理?

回答:不能按旷工处理。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不是职工个人主观原因。企业可以要求职工提供被隔离、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比如,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书面证明,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同时,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职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企业应当及时提醒职工请假,同时给予职工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处分,但不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0

Q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患病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回答:无论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均应正常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1

Q

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发放?

回答: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企业与职工协商在此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按照相关假期规定支付工资。

12

Q

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待遇如何发放?

回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13

Q

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待遇?

回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我省通知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本次延长的假期属于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在春节延长假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14

Q

疫情防控期间,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如何发放?

回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5

Q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回答:属于工伤。

依据: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16

Q

职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回答: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企业盘点职工参保情况。

17

Q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职工,企业或个人需要支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吗?

回答:个人负担部分有补助。

依据:根据财政部、卫健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18

Q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回答:可以按仲裁时效中止处理。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当然,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联系仲裁机构,是否可以采取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仲裁资料。

19

Q

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回答:不停止计算。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建议与当地仲裁或法院联系确认,是否可以采用邮递、网络等方式参加诉讼活动。

20

Q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什么救济措施?

回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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