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监狱里生了重病怎么办?到底会不会治疗?
犯人生病的做法:一般小毛病到监狱的卫生队看:监狱里面监区有卫生员(由经过培训的犯人担任),卫生队有值班医生,可以解决如感冒、咳嗽、拉肚子、慢性病日常治疗等,而且每天巡诊。
对于严重一点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一般到中心医院(是一个医院性质的监狱,每个省都有好几个)治疗。如果再严重一点的(需要做手术,中心医院条件又达不到的,或者来不及送中心医院的),有警察押送到就近地方医院治疗(一般费用由监狱承担),治疗期间,除非病危,犯人必须佩戴手铐脚镣,因治疗需要需去除的,也必须是去铐不去镣,去镣不去铐,并由三名警察二十四小时看护。
如果犯人得了如癌症晚期等随时会挂掉的绝症,正常情况下可以保外就医,当然如果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这条件是由明文规定的),就只能等变成尸体再出狱了。
我国《监狱法》规定,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在司法实践中,服刑人员在改造期间,患病均由监狱治疗,费用由监狱全额负担,如果附合法定条件的,可依照程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手续。
注:以上图片均选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