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健身房老板抢劫杀人获死刑
如题,判了,刚刚,一审死刑。
可以说万众翘首了,从去年夏天,嘉兴这名健身房老板杀害女子抛尸河中开始。
毕竟,随后爆出在15岁时,因为抢奶奶的钱,用被子把她闷死,还焚尸的耸人前科,引起坊间轩然大波。
而案发后,他藏尸车库,回到血迹未干的杀人地点,没事人一样参加了一场活动,还连发约人游玩的朋友圈,就让身边的人更毛骨悚然了。
尸沉河中
去年7月10日早上7点30分,警方接到一男子报警。他说,前一天早上7点左右,女友开车去看房后,已经失联24小时了。
5个多小时后,警方在新领域广场的停车场发现了女子的车,随后将正要上车开走的男子抓获。
2天后,女子的尸体在长水路虹海桥下海盐塘被打捞而起,左脚绑了一只垃圾桶和一个壶铃。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符合头部受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害人尸体打捞地点现场方位照(由北向南拍摄)
嫌疑人陈荣,29岁,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3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500元,2014年9月7日刑满释放。
出狱后第二年,他结了婚,案发时女儿1岁多。
2018年1月9日,此案被提起公诉。
开庭审理
5月1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人:2017年7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陈荣将被害人骗至其健身俱乐部后,以壶铃猛砸头部、刀刺等手段将其杀害,后取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并驾驶被害人的轿车抛尸河中。
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约被害人到俱乐部并做相应准备是为了骗她投资。她先动手打我,我在要害部位被攻击的情况下,随手拿起地上的壶铃反击,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且没有占有她手机、汽车等财物的意图。
辩护人:被告人事先无杀人预谋,用壶铃砸被害人有一定的防卫因素,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处理被害人的手机、汽车均为了掩盖杀人行为,并无占有故意;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热心公益。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陈荣经向他人借款,在新领域广场10楼开设了“嘉兴市经开长水逆行者健身俱乐部”。因经营不善,俱乐部处于勉强维系状态。
2017年4月,被告人在一次户外运动中与被害人结识。
同年7月初,被告人通过微信聊天,发现被害人急于全额买房,便以有熟人、可以帮助其买到便宜房子等,骗取了其信任。
同月8日,被告人以看房为由,约被害人于次日上午见面。
当晚,被告人将俱乐部中的监控设备关闭。
次日7时许,被告人到达俱乐部后,考虑到当天9时俱乐部要举办活动,员工可能提早到,便在微信群中通知员工不必太早上班。
7时50分左右,被害人驾驶轿车到达楼下广场。被告人以要拿礼品送人为由,骗被害人将轿车停放后进入俱乐部,持壶铃猛击其头部数次,见其无动静后,将其装入门口的垃圾桶内,感到垃圾桶盖有动静后,又持刀划刺其数刀,收拾现场之后,将垃圾桶运送至地下车库,放置于被害人轿车内。
△吧台概貌照(由南向北拍摄)
21时许,经多次踩点后,被告人驾驶被害人轿车至长水路虹海桥上,沉尸海盐塘。
被告人将被害人杀害后,取走其随身携带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并于当日先后两次前往不同手机店解锁手机,均未成功,其间将SIM卡取出,插入他人手机内尝试登录支付宝和微信账户。
作案后次日,被告人在清洗车内血迹未果后,将后排座位拆卸并丢弃,后为清洗轿车、配回后排座位,经人介绍前往九曲路一家汽车养护中心,因害怕罪行暴露又开回,并欲使轿车自燃或将轿车藏匿。
当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在新领域广场地面停车位被蹲守民警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手机、轿车共计价值8.07万元。
案件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系以劫取财物为目的杀害被害人,对其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首先:被告人经营的俱乐部资金周转困难,案发前已无法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为掩盖这一事实,被告人制造盈利假象。事发前,被告人有借高利贷的想法,其在与员工聊天时表示要物色“富婆”“把人做了拿钱”“如果明天事情成了就一帆风顺,如果事情不成就有牢狱之灾”,反映出被告人有强烈的资金需求以及在预谋实施犯罪;与被害人的交往过程中,被告人得知其要全款买房,有大额现金,遂多次企图制造与其独处的机会,但因被害人及男友有一定防备而未能成功;案发前一天,被告人下班前故意关闭俱乐部监控,将壶铃放在前台位置,案发当天早上到俱乐部后,经微信通知员工晚点上班,均说明其对将要发生的事情有预判和安排,可以排除激情杀人可能;被告人将被害人杀害后,拿走了其手机、银行卡及身份证。因了解被害人有手机支付的习惯,在俱乐部活动进行过程中就询问他人解锁手机的方法,活动结束后马上前往多家手机店寻找可以解开手机密码的人,并称要“不惜一切代价”,还将SIM取出,插在别人手机里,试图登录付宝和微信账户。被告人在侦查后期亦多次供认解锁手机是为了转钱,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
其次:被告人关于协助被害人购房以及骗其投资的辩解均不能成立。被告人并没有能力帮被害人买到便宜房子,却虚构认识相关部门领导,称“房子已经搞定”,逐步骗取其信任,实际上只为图谋其购房款;被告人原有的健身俱乐部已无法运转,开办新健身房更是空谈,案发前被告人从未向被害人提及投资新健身房一事,案发当天也是以买房为由将其骗至俱乐部,不存在说服其投资的可能。
再次:被害人孤身被骗至俱乐部内,被告人又系健身教练,二人力量对比悬殊。被告人辩解被害人先动手并抓住其要害部位不松手等,只有其本人供述,且明显不合常理,不足采信。被告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壶铃砸被害人头部、用刀划刺其身体,后沉尸河中,杀人犯意坚决。被告人辩称其行为系故意伤害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等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目的而杀人,其后取得被害人手机及汽车的行为,并未超出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故被害人手机及汽车的价值均应认定为其抢劫犯罪金额。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所提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荣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有故意杀人、抢劫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2018年7月2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荣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