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晚期太受折磨,可以请求“安乐死”吗?或许有另一种方式选择
2020年10月30日,新西兰立法通过了《生命终结选择法案》,成为又一个安乐死明文合法化的国家。而安乐死也再次活跃在人们的讨论中。
《生命终结选择法案》规定安乐死申请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 1患有严重的不治之症且诊断预期生命不足六个月;
- 身体机能显著下降,已无法支撑正常的生理需求;
- 有能力就安乐死决定作出明确判断,而不是在家人的干预下。
并且在流程上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申请安乐死的患者需要先向主治医生提出请求,如有需要,主治医师可能还会寻求精神科医生的评估。在多方审核通过后,患者才可选择安乐死服药的方式和时间。
同时,法案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新西兰公民或永居居民。可见,虽然新西兰虽然通过安乐死合法化,但仍有严格要求,年迈、精神疾病和残障并不能作为申请安乐死的理由。
其实安乐死也有分类,区别在于实施安乐死的医疗手段和方式,安乐死可细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
积极安乐死是指为减轻病人之痛苦,基于善意而采取积极措施以缩短病人生命,患者得以安乐、幸福地死亡;消极安乐死则指医护人员终止维持其生命的医疗设备,如停止使用人工呼吸器,以缩短病人进入死亡所持续的时间。
而新西兰立法通过的《生命终结选择法案》无疑是对积极安乐死作出的法律依据。
而谁会要求安乐死呢?是那些身患绝症,看不到生存希望却在饱受病痛折磨的人,《生命终结选择法案》要求申请者的第一个条件便是患有严重的不治之症且诊断预期生命不足六个月,对于这类人群来说,与其苟活,不如让生命结束得更有尊严。
台湾著名节目主持人傅达仁是亚洲“安乐死”第一人,在生命里的最后几年里,他一直遭受着胰腺癌的折磨,最终选择前往瑞士执行安乐死。在家人的陪伴下,傅达仁释然平静地结束了他人生的最后一程。
在澳大利亚维州,安乐死合法化第一年,一共272人申请,124人被安乐死,几乎所有人都是癌症晚期。可见,这世上还有许多像傅达仁一样的癌症晚期病人遭受着病痛的折磨,渴求以死来解脱。
但遗憾的是,目前世界上只有极少数的国家将安乐死明文合法化,而我国目前在立法实施安乐死的道路上还存在较多困难。
安乐死是同时涉及医学、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哲学等诸多领域的一个时代议题,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因此,安乐死的合法立案不可能草率,主要是有以下几个顾虑:
- 实施“安乐死”的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安乐死实施者不管对临终患者如何“安乐”,其仍躲不开人为致死这个事实。根据我国目前法规,如果医生对临终患者实施了安乐死,尽管这种行为征得了被实施者同意,其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 可能存在非“真正自愿”放弃生命
如果有临终患者并非因痛苦难耐,而是出于减轻家属负担的原因而选择安乐死,甚至可能存在某些不孝子女威逼老人做出“自愿”安乐死决定,这必将削弱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
- 可能打击医生的责任心和决心
我国的医学科学技术在不断进步,许多绝症在未来有可能被很好的治愈或控制,而安乐死可能会使医生攻克这些绝症的决心减弱,也不利于我国医学技术的持续进步。
当然,在我国不可能短时间内通过安乐死合法立案的大背景下,临终关怀服务也在很好地发展着,也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临终关怀为解决临终病人死亡过程的痛苦和诸多问题而被需要,病人可以在舒适的医护环境中得到最后缓解痛苦的治疗,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感受人情温暖,在坚强的精神支持下无畏死亡的临近……帮助病人完成人生的最后旅途,并给予家属安慰和关怀,这就是临终关怀的服务内容。
因此,许多已经失去治疗意义的终末期癌症患者可以在临终关怀中得到慰藉和安抚,并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海德格尔曾对人下过一个实存的定义:“人是向死的存在。”我们每个人都无法避开死亡的话题。对人类而言,死亡问题自人类出现之时即已产生。
安乐死的问题,涉及到无数个痛苦的患者及其背后的家庭,而这需要我们通过很长一段时间的理论与实践去探索,才能真正地实现患者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地帮助那些受病痛折磨的人们。
参考资料:
王卓,李莎莎.老龄化背景下安乐死合法性的考量——基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安乐死研究的学术史.自然辩证法通讯,2020,42(11):58-67.
岳林,张雷.我国临终关怀的特点及其发展展望.护士进修杂志,2011,26(02):1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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